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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篇: 立法會自1997年起的演變

(江琪)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香港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構。現有60個議席,每屆任期4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2年),前稱香港立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少數《香港基本法》訂明外一般不在香港實施。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任期、職權,以及其他事項訂立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此外,立法會更獲得《基本法》賦予權力以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其議程可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匯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立法會在過去一個半世紀經歷了不少重大轉變,由作為一個臨時機構演變為一個具權責以制衡行政部門的立法機關。現載述立法會自1997年起的演變如下:

1997

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開首次會議,選舉臨時立法會主席。臨時立法會隨後繼續在深圳舉行會議,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改為在香港舉行會議。

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於1998年5月24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起,為期兩年。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於2000年9月10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二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4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6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二屆由2000年10月1日開始。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於2004年9月12日舉行,共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三屆由2004年10月1日開始。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於2008年9月7日舉行。現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四屆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

今日立法會

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立法會的組成

第四屆立法會由60位議員組成,其中30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30位議員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

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已於2008年9月7日舉行。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四屆立法會的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為期4年。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1人出任。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首個香港立法會綜合大樓

立法會綜合大樓由政府興建,作為立法機關的用址,是當局在2008年年初開始動工的添馬艦發展工程計劃的其中一部份。立法會秘書處的辦事處及議員辦事處已於2011年9月遷往綜合大樓,在2011-2012年度立法會會期展開時,行政長官亦於2011年10月12日在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發表其2011-2012年度施政報告。

香港立法機關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及演變,終於擁有自己首座專用大樓。這座全新的立法會綜合大樓,正好為香港的立法機關史揭開新的一頁;其座落的位置,亦已正式命名為「立法會道1號」。

如果市民從尖沙咀海傍遠眺維港景色,應該不難發現金鐘一帶多了一個外形獨特的新地標,這座立法會綜合大樓在陽光下顯得晶瑩通透、富有動感,而事實上,設計師的整體設計概念,正是要突顯香港立法機關的獨立、特殊、透明和莊嚴。

提起立法會,也許大家腦海裡根深蒂固的印象,仍然是中環那座揉合新古典主義建築風格和中國傳統特色的立法會大樓,但當大家有機會到新的立法會綜合大樓旁聽會議或參觀,就會發現綜合大樓的設計其實隱含中國傳統文化裏面所提及的「天圓地方」的深意,而且更能切合一個立法機關的形象。

根據設計師的構思概念,「方」指收斂,「圓」指變化,引伸到立法會的特性,「方」可以代表嚴肅謹慎,「圓」則代表包容開放,這是立法會賴以在香港政制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兩大基本元素。大家會發現,綜合大樓內的大堂及各會議室的室內設計,都巧妙地採用了這個概念作為主題,而大樓內的核心、用作舉行立法會會議的會議廳的橢圓形設計,更是代表著包容和多元,表現了立法會的開放、活力和民主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