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法過於保護勞動,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員工可以隨時炒老闆,而老闆不能隨時炒員工,即使有員工違規也不能輕易炒人;
02. 新法雖然與國際接軌,但實施過早、過急,沒有充分考慮國內社保體制不健全,工人質素不高等因素,不利於企業發展;
03. 勞動社保金定為工資的17%過高;
04. 實施包底薪制容易縱容懶散員工,回到大鍋飯時代;
05. 一個老闆要應對上千人的起訴,一旦發生勞資糾紛,資方抗風險能力低;
06. 擔心出現部分專門從事勞資糾紛的工人,不安份工作,專門藉機搞事;
07. 員工為了多拿加班費而在正常8小時工作制內消極怠工;
08. 企業成本普遍上漲二至三成,而且企業轉移成本較難;
09. 中小型薄利企業無法承擔成本上漲將面臨倒閉;
10. 沒有技術技能或者工作經驗以及人品本質差的工人沒有企業聘請,這兩種人推向社會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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