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我目前了解的情況來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明顯過重」。昨天,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參與重慶團全團討論後就「許霆案」表示,該案的判決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姜興長說,「廣州許霆案」屬於惡性取款,定罪判刑是應該的,但這是一個特殊的盜竊案件,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顯然不合適,應該綜合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姜興長認為,許霆的取款過程和細節值得關注,要看錢是怎麼取出來的,是否存在強行砸機取款,或者與金融機構內外勾結的行為。「就我了解的情況來看,許霆案是比較特殊的,判處盜竊金融機構罪不太合適,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姜興長同時表示,銀行在這個案子中也要總結教訓,防範類似案件的發生。
籲高法核准量刑
對於廣州中院的判決,姜興長表示,他比較贊成《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這意味著廣州中院的判決、裁定只有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許霆案」發回廣州中院重審後,目前正處在證據調查等工作階段,姜興長透露,判決結果最早將於本月底知曉。
此前,24歲的廣州打工仔許霆因銀行ATM機出現故障,分171次取走17.5萬元,被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無期徒刑。該判決隨即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輿論普遍認為量刑過重。今年1月,該案被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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