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马琳 北京报道)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内地实行了30多年的「外资三法」被「三法合一」。《征求意见稿》提出,废除逐案审批制,改为淮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淮入制度。外国投资者在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外的投资,无需申请淮入许可,仅须提交资讯报告。这意味着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将发生根本变革。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分别是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即「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
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而为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征求意见稿》把投资促进单列成章,从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机构、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对投资促进工作进行了规范。
此外,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而是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论外国投资者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原则上均适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据了解,「外资三法」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改革开放初期制定,2001年前后曾做过修订。但由于颁布时间较久,「外资三法」在很多方面出现限制过多难以激发市场活力,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2013年10月30日,「外资三法」修订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12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外资三法修订意见征集通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既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要求的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