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室温低于5℃,来『大姨妈』可以拒绝上班」——1月23日,宁波市将于5月起实施的1项新规定在网上快速传播,不少网友感歎「宁波女职工有福了」。但澎湃新闻检索资料发现,「工作地点气温低于5℃不用上班」这项女职工的经期「福利」,其实原国家劳动部在1994年就作出类似规定。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这是国内首部针对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的地方规章,包括高温、低温、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强对流、大气污染等情况,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在0℃以下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在室温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澎湃新闻从《办法》起草单位、宁波市安监局了解到,除此以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自行选择是否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处于经期的妇女,体质较平时弱一些,容易感染疾病,应该避免过冷过热的环境、剧烈运动等。否则,可能出现出血量增加、经期紊乱的情况。如果本身有原发性、继发性痛经疾病,也可能受环境温度影响而加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王良告诉澎湃新闻。不过,妇女的经期每月1次,持续5~7天,「我担心这项规定实施起来有难度。」
其实,1994年9月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曾作出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说明》提到,「低温作业」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指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