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据财新网报道,迟迟未能出台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终于正式启动。2月3日,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称,预计春节后印发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方案,届时将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将包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等6个省市。
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之后,财险公司根据其赔付经验在定价和条款方面将更具备灵活性。《意见》称,将赋予财产保险公司一定的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系数及其调整标准。
定价方面,现行商业车险保费由基准保费x定价因子构成,其中基准保费固定,影响定价因子的因素中,虽然从2006年费率表中有年龄、性别、历史索赔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系数,但由于信息收集准备性不佳等,这些系数并未用在实践中。2009年以来,一些地区开始根据历史索赔记录等限定最低折扣水平,但不可突破7折的底线,2010年开始,北京、深圳、厦门实施费率改革试点。
按照此前的车险费率改革征求意见稿,商业车险费率将由基准纯风险保费、基准附加费用、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与以往不同的是,引入了车系系数,将根据不同车型进行定价。基准附加费用、调整系数则由各财险公司自主控制。
《意见》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按照大数法则要求,建立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损失数据的收集、测算和调整机制,动态发布商业车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为财产险公司科学厘定商业车险费率提供参考。
在给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的同时,改革也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称,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在完善商业车险单独核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对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和使用情况的回溯分析机制;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