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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博等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04]    我要评论

【文汇网讯】(记者马静 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发布 《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上网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强调,为避免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行为,法院要求证人在作证前需要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则不得作证。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明确该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法律施行两年之后,昨日(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部共计23章、552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丰富、参与起草部门最多、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是内地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多年来,舆论与学界一直对民事案件中证据类型颇为关注,特别是电子类证据究竟能否作为呈堂证供一直是争议热点。此前也曾经在重庆等多地发生过民诉案件中递交法院的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认可或真实性已被认可,但却无法确定网名交流的两人就是当事人本人等种种原因不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对于民事案件的证据条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昨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进行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视听资料可以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这则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此外,昨日公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诚信诉讼,规定要求,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指出,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他介绍,《民诉法解释》从多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规定:比如,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还有,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就备受关注的环境污染、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等公益诉讼案件,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受理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贺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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