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马静 北京报道) 最高法昨日公布,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聊天、微信微博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民诉案件证据。对此,此间着名民诉律师、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焦彦龙对本报表示,该规定对此前已经执行的法规做出具体和细化的解释,填补了部分法律漏洞,是一个进步。而在具体实施中,仍需要进一步解决对电子证据识别、采信等实际问题。
这位从事了几十年民诉的资深律师认为,昨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民诉司法解释,对许多抽像规定进行了丰富和细化,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存在诸多进步,如强化包括冻结、查封财产权期限的延长等执行措施等,特别是其中对诚实信用等民事诉讼原则的细化及证据的规定更是解释的亮点。
焦彦龙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是立法的进步,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昨日司法解释中的116条,即明确网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民事诉讼中事实的查明,也令备受舆论关注的争议问题得以明确。不过,他同时强调,鉴于电子证据的特点,在实践当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注意:如对电子证据原件的识别,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取证、审查、鉴定及其它相关规则,电子证据在什么情形下具有可采信,什么情形下不能采信仍无法通过解释得出结论。他说,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的特殊性标准,必要时还有赖于专业机构鉴定等作为辅助手段。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利用等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及立法技术的提高,仍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前曾出现过网络聊天递交法庭,却因为无法认定使用网络暱称聊天者即当事人本人,法院不予以采纳的案例。对此,专家提醒当事人,在涉及到合同、协议类协商时,尽可能避免使用网络暱称的聊天工具,即使使用电子产品也最好使用具有实名制或者能证明本人身份的电子工具,以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相互身份而不被采信的可能。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亦对媒体指出,司法解释只是明确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有资格做证据,「至于能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能起到多大证明作用,则是另外一回事情」。如果网上聊天记录只是「随口一说」或者「开玩笑」,就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很低。
此外,还有法律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健全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培养机构人才 ,建立电子证据认定收集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质证规则,提高综合审查有疑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能力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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