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张鹏宇 实习记者 图们 9日 内蒙古电)一大早,记者就等候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9时许,参加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一审宣判的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讬代理人到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员和媒体记者80余人旁听了宣判。
9时30分,庭审准时开始,这个能容纳70人刑事审判第一庭座无缺席,被告人赵志红穿蓝色上衣被法警带入法庭,面色灰暗。赵志红父母仍未出席庭审。庭审现场,记者注意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坐在第六排旁听席上,表情沉重。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赵志红哽咽回答审判长问询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微笑杀人魔」赵志红面色憔悴,苍老了许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的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最后,当审判长宣读完赵志红系列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询问赵志红是否上诉,赵志红哽咽的说:「我考虑一下。」
呼格吉勒图父母:这次一定要听完法官宣判
2月8日下午3时许,呼格吉勒图母亲尚爱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赵志红宣判,我希望听到赵志红亲口说出来,但是那两次开庭都没有公开审理,这次法官要宣判,我就想去听一听这个事情。因为有了赵志红证明了我的儿子是被冤枉的,这个事情必须被纠正过来。当年,案件办错的相关负责人,我希望他们依法必究,这个事情必须得纠正。不单单是为了我一个家庭,也是给社会和法律一个公正。如果不纠正,以后还会出现更多的『错案』。」
呼格父亲李三仁表示,由于1月5日上午只是对赵志红案抢劫、盗窃部分审理,所以开庭后,夫妻俩旁听了不到半个小时就起身离开法庭。但这次一定要听完法官宣判。
「呼格案」真凶终受法律制裁
现年42岁的赵志红出生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5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被逮捕。身负20余起强奸杀人案的赵志红落网后,交代了自己才是1996年「4·9」女尸案的「真凶」,而非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捲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被执行死刑。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的父母开始了持续9年的上访。20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对此案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杀人恶魔」赵志红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今年的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检察院对赵志红涉嫌犯抢劫、盗窃罪的指控。当天下午法庭开始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经过3天的庭审之后,1月7日下午休庭,此案进入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阶段。9日上午法院将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此次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事实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被害人家属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对于上以上判决是否能真正执行到位,记者随后采访了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律师安宇宁。
安宇宁律师认为,一般来讲,故意杀人后又强奸尸体的,应当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两罪数罪并罚。而判决书中只认定了故意杀人罪。对赵志红被判处的罚金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中多见于财产犯罪中。对于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都应当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
被害人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要求罪犯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但是精神损失费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安宇宁律师表示,赵志红需要支付的155768元是由他自己个人财产承担,如果他财产不足,就会出现无法赔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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