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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草案二审:法院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2-26]    我要评论

【文汇网讯】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为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会议还审议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据京华时报报道,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系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反恐怖主义法二审

重点完善

1.恐怖主义的定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2.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立法背景

我国缺少专门反恐怖主义法

近年来,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一背景下,针对我国的暴力恐怖案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公民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责任、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诉讼程序、涉恐资金监控等作了规定。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此外,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怖主义条约。

随着反恐怖主义斗争形势的发展,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情况和要求:一是党中央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对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国在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反恐怖主义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现行法律对反恐怖主义有关工作作了规定,但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三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据此,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是必要的。

反恐怖主义法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可直接认定恐怖组织和人员

昨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这是继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后,二次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进一步完善恐怖主义定义

二审稿修改中参考的意见来自一审时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多个渠道,被修改的内容则涵盖恐怖行为定义、反恐措施内容、时限等程序性规定、人权保障力度、涉民族宗教表述等多个方面。

二审稿将恐怖主义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在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方面,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不再硬性规定交通运输安检制度

一审稿规定,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制度;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以上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各地各方面情况不同,一律硬性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依照规定」开封验视、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安保人员。

电信、因特网单位拟查客户身份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二审稿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防针对航空器或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草案一审稿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服务提供者默认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因特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规定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审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审稿就此做出了相应修改,在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因特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和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等条款中,增加或完善了批准程序,并明确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此外,对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二审稿明确了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

草案一审稿中有的条文在表述中提到民族、宗教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对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审慎处理,建议对有关表述再作斟酌,防止产生误解,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联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的表述相应作出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冬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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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如未能处理好一地两检问题,高铁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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