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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家暴刑事案 浙女杀夫判5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3-06]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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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姚某杀夫一案。

【文汇网讯】(记者 高施倩 浙江报道)3月5日,温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杀害丈夫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庭最终认为姚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该案也是3月2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方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某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方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案发前一天向自己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产生杀害方某的想法。姚某遂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议庭听取了家暴专家的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她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状态下,在以暴制暴的时候,会采取极端手段,非要置对方于死地,是因为担心一旦对方没有失去生命,会对她带来更加严重的伤害。

基于该点,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加之被告人作案后,马上向工友、亲戚陈述杀人事实,同时拨打110、120报警、求救,综合来看,本案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恶劣。综上,合议庭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意见》第20条的规定,系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幅度内量刑。经过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当庭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任编辑: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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