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白林淼 温州报道)近日,温州一37岁女子将亲生父母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原因是该处房产因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法院查封。
女儿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状告亲生父母
37岁的赵女士是温州市区人,去年8月4日,她一纸诉状把自己的父母告到了鹿城法院。赵女士称,她和丈夫张先生在2006年9月向丈夫的姨夫吴某借款200万元,用于向自己的父母购买了他们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区一处安置房。2007年9月,赵女士向吴某归还了200万元借款。
2009年7月31日,这套房子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产权人系赵女士的父亲,建筑面积81.33平方米。上述安置房交付使用后,赵女士的父母缴清了安置房尾款,赵女士便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安排给公婆居住。
2012年4月11日,赵女士的父母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委讬他人代为办理这套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代为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在符合转让条件后把房子出卖给赵女士并办理变更登记。
「执行法官上门我才知道房子被查封了,但是买房子的钱我早已经付给我爸妈了,我爸妈也委讬办理了公证手续,虽然没有变更登记,但房子是我的。」赵女士说,这套房产是自己和老公装修的,一直由公婆居住使用,法院无权执行。
房屋被法院查封 缘起民间借贷
这套房产为什么会被查封?还要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说起。
早在2012年5月8日,赵女士的父母与朋友夏某被市区陈先生告到鹿城法院。陈先生称赵女士父母和夏某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1年6月10日止,先后6次向其借款335万元。由于赵女士父母、夏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借款发生在赵女士父母夫妻存续期间,故陈先生要求法院判令三人共同偿还335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2012年6月4日,陈先生向法院申请查封了上述三人名下的房产,其中,就包括赵女士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根据当时的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系赵女士的父亲。
2013年9月17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父母、夏某共同偿还陈先生265.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女士父亲名下的这套房子的财产保全措施转入执行中的查封措施。
赵女士不仅告了自己的父母,还把陈先生、夏某也告到了法院。
债权人认为女儿告父母是为逃避债务
庭审过程中,债权人陈先生认为赵女士告自己的父母不排除双方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嫌疑。
首先,当时双方买卖房屋总价200万元,据此每平方米价格4万元,然而按照2006年的现房市场均价仅为8千至1万元,显然有悖常理。
其次,赵女士父母当时办理公证的时间,恰好是其被债主催讨债务的时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房产现在由赵女士的公婆居住,赵女士本人没有实际居住。赵女士主张自己向父母买了房子,实际上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房屋的书面合同。
法官认为,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赵女士和其父母买卖房屋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双方买卖关系未能成立。
虽然涉案的房屋现在是由赵女士的公婆居住,但是居住可以基于房屋买卖,也可以基于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
另外,赵女士仅能够提供案外人吴某于2006年转账的汇款凭证用于证明支付了购房款,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吴某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称是在2008年3月份赵女士的丈夫称购买了涉案房屋供其父母居住。这个证言又与赵女士的所称2006年借款买房的说法自相矛盾。
在如此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对其主张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月11日,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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