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张鹏宇 20日 内蒙古电)近日,记者从内蒙古人社厅获悉,内蒙古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其中,该《意见》在以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其中将最高缴费标准定位3000元。与此同时,《意见》中明确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据介绍,《意见》中还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明确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缴费补贴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
《意见》规定,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要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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