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2015年3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教授在中港两地专家联席座谈《基本法》第三场中发表了「从中央与特区关系看香港普选」的演讲,主要谈了在香港「普选」问题上,中央政府的宪制地位和责任。发言提纲全文如下:
再有7天,就是4月4日香港「基本法」正式通过并颁布25周年纪念日;再有两个多月,就是香港特区立法会将要审议香港特区政府依据「人大8·31决定」而提出的2017年500万香港全体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之本地立法提案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举办这个题为「从中央与特区关系看香港普选」的讲座,有着非常特殊的意义。
今天的讲座是个「命题作文」,题目有两个关键字:第一个是「中央和特区关系」,第二个是香港「普选」。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的这个讲座,虽然重点是要谈香港的「普选」问题,但是绝不可能仅仅局限于香港本土孤立地就香港「普选」问题来谈香港「普选」问题,而必须将香港的「普选」问题放置于中央和特区关系的大视野中,放置于「一国两制」的大框架下,这事实上已经非常明晰地点出了香港「普选」问题的性质和实质。
当然,大家知道,香港的「普选」问题,事实上是两个具体问题,即所谓的「双普选」,一个是行政长官的「普选」,一个是立法会的「普选」。因为行政长官的「普选」已经迫在眉睫,而立法会的「普选」还有一个滞后期,所以,我今天重点谈行政长官的「普选」。
那么,谈行政长官的「普选」怎么谈?我想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来谈:
第一个大的方面——在香港「普选」问题上,中央政府的宪制地位和责任;
第二个大的方面——在香港「普选」问题上,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和责任。
今天本人谈的重点,主要在第一大方面——在香港「普选」问题上,中央政府的宪制地位和责任。
在这一方面,有几句相互联系的话是可以说明问题的:
第一句话: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共同构成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宪制基础。
第二句话,与第一句紧密相联——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为依归,必须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向前推进。
第三句话,与前两句话紧密相联——对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央政府依法享有最高的宪制权力,享有决定权、主导权和监督权。
第四句话,与前三句话也紧密相联——中央政府是推动和落实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最大民主派——道理也很简单——中央政府是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总体方案及其「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监理师」。而且,中央政府也始终如一地有诚意、有决心、有智慧、有办法、有能力将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由一纸蓝图转化为活生生的现实。
以上这四句话,就是在香港「普选」问题上中央政府究竟有什么样的宪制地位和责任之具体说明。以上这四句话,不仅在「一国两制」的理论层面有充分的支撑力,而且在「一国两制」的实践层面也有充分的支撑力。
为了让大家可以比较全面、透彻地理解和认识上面的四句话,本人想结合「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在香港成功实践的历史、结合香港回归前和香港回归后香港政治发展的历史来谈一下:
大家知道,在香港回归以前、在「英人治港」的旧香港时代,香港的政治体制是典型的英属殖民政治,是英国总督独裁和英国总督专制,而绝非什么民主体制,香港同胞即香港本地华人的政治参与权力极其有限。我们就拿旧香港时代香港政治体制中最重要的两个「制高点」来看——这两个「制高点」:一个是香港总督、一个是香港立法局。
香港总督这个点就不用细讲了,大家都了解、都清楚,从1843年上任的第一任总督朴鼎查,一直到1992年上任的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28个旧香港的直接统治者,无一不是由英国女王、由英国政府派出的。大家可以看看、想想——28任香港总督,有哪一个是香港人民民主选举的?有哪一个是由香港人民授权的?有哪一个是可以代表香港人民的?
再看香港立法局,情况也基本一样。一直到1984年中英谈判成功正式签署香港将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的中英「联合声明」以前,香港的立法局都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机构,仅仅是备总督立法时谘询的御用机构。香港的立法局,最初叫定例局,在1984年以前,其议员由当然议员(即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三部分组成。除了当然议员外,其余成员皆由总督委任。没有一个人是香港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香港总督掌握有香港的绝对立法权,他是立法局的主席,他可以任命和罢免议员,他可以决定立法局的开会和休会,他可以决定立法局的成立和解散……。而且立法局的议员最初都是英国人,一直到1884年才出现第一个华人议员——伍廷芳。
这里,有一个情况必须特别说明,在英国人统治香港的最后一段时间(即自「旧香港」至「新香港」的「十二年过渡时期」)里,香港立法局的地位和功能、香港立法局议员的产生和议员结构,的确发生了重大改变,开始引入了所谓「代议制」的因素、开始引入了民主选举的成分
如1985年立法局的部分议员开始实行间接选举;
如1991年立法局的部分议员开始实行直接选举;
如1995年旧香港的最后一届立法局的60名议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地区直接选举 20席、功能组别间接30席、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10席。立法局的主席也不再由香港总督担任,而是由议员互选产生。
那么,为什么立法局在这时候会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就是经过中英谈判,英国人已经非常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香港的殖民统治已经无法再继续下去了,在1997年7月1日他们必须把香港交还给中国。因此英国人为了能够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以后继续保持他们对香港的影响力甚至是控制力,他们才决定在香港的「过渡时期」突击搞有利于他们的政治安排,以便在他们「光荣撤退」以后,他们在香港还有可以代表他们利益和意志的「政治代理人」,香港回归以后还可以是一个「没有英国人的英国社会」。他们搞这种政治安排的突破口,就选在立法局——因为他们知道香港未来的「总督」——即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他们不好控制,因为对于行政长官,中国的中央政府掌握有实质任命权;但是香港未来的立法局——即香港特区的立法会,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因为立法会选举出来,仅仅需要报中国的中央政府备案而不是批准,所以,如果这个选举制度设计好了,至少可以保证他们中意的「政治代理人」可以在其中佔据很大一部分——至少是关键少数。因此,在「过渡时期」,英国人通过1984年《代议政制绿皮书》、1985年的《代议政制白皮书》和《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1992年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方案」,逐步实施和完成了这一战略布局。这也就是为什么,英国人在香港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期间都不搞「民主」,而偏偏在「光荣撤退」前的十几年间突然在香港突击搞「民主」的真实原因。也就是说,英国人在「过渡时期」在香港突击搞的「民主」,其出发点并不是他们所标榜的「还政于港」、「还政于民」,而是为了最大化地保证英国人在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的利益以及影响力甚至是控制力。在这个问题上,英国人没有那么善良,也没有那么幼稚!
因此,我们历史地看,香港的民主绝不是英国人在「英人治港」的殖民统治时代「恩赐」给香港人民的,在那个时代香港人民是没有任何政治参与权力、没有任何民主选举权力的。他们没有任何「公民」身份,他们不仅没有办法参与中国内地中国中央政府的各种政治选举,没有办法参与伦敦英国中央政府的各种政治选举,而且也没有任何办法参与港英当局的各种政治选举。大家知道,在那个时代,有两句很流行的话可以非常形象和生动地说明这个问题——一句是「香港有自由无民主」;一句是「香港人有政治冷感」。这是英国人在「英人治港」的殖民统治时代给香港人留下的非常「尴尬」的历史遗产。
那么,目前新香港即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究竟是在哪里起步的?它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是什么?这里,有四句话可以说明问题——源自香港回归的大背景、源自「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国策、源自「一国两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源自中央政府的发动、推动和依法授权。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也结合历史发展来看,有以下这样五个重要的「历史的关节点」或曰「推动力」——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1990的香港「基本法」、2004年的「人大4‧6释法」和「人大4‧26决定」、2007年的「人大12‧29决定」、2014年的「人大8‧31决定」。
我们以下一个一个地来看一下:
第一个: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
我们知道,一直到1984年中英谈判成功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对于回归以后香港特区的政治安排尤其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问题,仅仅是中国政府在「正文」和「附件」中原则性的政治承诺:
中英「联合声明」「正文」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
这也就是说,在1984年中英双方通过外交谈判达成的国际协议——中英「联合声明」正文及其附件中,对于未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仅仅有两句话:一句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这里第一次指明了未来香港特区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之民主化的目标和路向,但是无论是行政长官的产生还是立法会的产生,都还没有任何涉及「普选」的字样。
而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香港回归以后新香港要搞民主政治、搞民主选举,这也并不是中英双方外交谈判「谈」出来的东西,不是英国政府为香港人民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争取来的,而是中国政府依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国策,从实现和保障香港人民在新香港「当家作主」之民主权力的战略考量出发,单方面作出的政治安排和政治承诺。道理很简单,香港回归以后,未来香港特区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怎么搞,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英国人是没有资格、没有权力参与和干涉的。
第二个:1990的香港「基本法」
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不仅要搞民主选举,而且要逐步发展到「双普选」这一步的长远目标,是中央政府领导和主导制订的「一国两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第一次明确下来的: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也就是说,目前新香港即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它最初的、也是唯一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来自香港「基本法」,而不是其他。
而且,中央政府为了体现在香港回归以后在香港特区推行和落实民主政治、民主选举的诚意和决心,为了使新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可以具有可行性、具有可操作性并有实质性的进步,中央政府还在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式》以及与香港「基本法」同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的办法的决定》中,对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头十年」也就是1997年至2007年,第一任(1997—2002)、第二任(2002—2007)行政长官和第一届(1997—1999)、第二届(1999—2003)、第三届(2003—2007)立法会的产生,如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逐步增加民主成分最终走向「双普选」的长远目标,进行非常具体的规定:
——关于1997年—2002年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比例如下:工商、金融界25%;专业界25%;劳工、基层、宗教等界25%;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5%。
关于2002年—2007年第二任行政长官的产生,「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也就是说,香港特区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均采用「大选举团」的间接选举模式,但是「大选举团」的人数在逐步增加——自400人至800人。
——关于1997年—1999年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60名立法会议员「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
关于1999年—2003年第二届立法会的产生,60名立法会议员「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6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4人。」
关于2003年—2007年第三届立法会的产生,60名立法会议员「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人」。
也就是说,香港特区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选举,均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模式,但是直接选举的比例在逐步增加——自20人至24人至30人。
这里,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以及相关的全国人大决定,已经依循香港「基本法」,就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头十年」也就是1997年至2007年,第一任(1997—2002)、第二任(2002—2007)行政长官和第一届(1997—1999)、第二届(1999—2003)、第三届(2003—2007)立法会的产生,如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逐步增加民主成分并最终走向「双普选」的长远目标问题,规划和设计了一个非常具体和明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那么,「头十年」过后怎么办?香港「基本法」没有也不可能规划和设计得那么远,但是它有一个非常具有开放性的指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充分表达了中央政府对于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时代,在香港特区发展民主政治的坚定信心和对已经「当家作主」的香港同胞可以管理好、发展好、建设好新香港的高度信任。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补充说明: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各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达成了一个高度共识: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及民主化进程,必须遵循以下一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
第二,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三,必须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这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成了香港「基本法」的重要立法原意。
从以上有关香港「基本法」对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非常明晰的一个历史结论: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最根本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就是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总体方案及其「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监理师」。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香港特区的民主化进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援和积极推动下,在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下,基本上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设计蓝图,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向着「双普选」的既定目标逐步发展的:
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1997年的第一任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是由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的;2002年的第二任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2005年第二任行政长官补选产生的曾荫权,是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
在立法会选举方面。除了1997年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立法会」,是由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外,1998年的第一届立法会、2000年的第二届立法会、2004年的第三届立法会,其60名议员,则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所设计和规定新香港「头十年」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向前推进的——1998年选举产生的第一届立法会,包括20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10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00年选举产生的第二届立法会,包括24名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名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6名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2004年选举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包括分区直接选举的30名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30名议员,直选因素不断增加。
另外,必须同时说明的是,在香港回归以后,中央政府为了让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香港同胞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愿望,不仅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香港同胞履行在香港本地政治参与和民主选举的职责和权力,而且还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香港同胞对于国家事务的政治参与和民主选举的职责和权力。在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选出香港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单独组团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迄今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举行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每届均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产生36名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历来也高度重视吸收香港同胞参加,除特邀香港人士界别外,其他一些界别也吸收香港社会代表性人士。目前的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特邀香港人士界别有香港特区委员124人,其他16个界别有香港特区委员82人。
也就是说,在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已经彻底实现了由「英人治港」之旧香港时代的英国总督独裁和英国总督专制的英属殖民政治向「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之新香港时代的民主政治的全面嬗变和全面转型。香港同胞已经由「英人治港」之旧香港时代没有任何政治参与和民主选举权力的「二等臣民」,成为真正「当家作主」、享有充分政治参与和民主选举权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过去大家非常熟知的两句话也变了——香港不再是「有自由无民主」,而是「有自由有民主」;香港人不再是「政治冷感」,而是充满了政治热情。
但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道路,并非是一片坦途,而是荆棘重重,步履维艰。不断有来自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有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力量,来干扰、冲击和破坏香港特区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向前推进的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这种非常不正常的情况,在2003年香港特区「七一大游行」以后日益凸显出来。
大家知道,2003年是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政治发展的重要转折之年,风云突变!由于香港回归以前和以后历史积累和现实发展所引发的香港社会各种结构性的问题和深层次的矛盾日益严重,日益表面化、激烈化,也由于香港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没有完全适应香港回归这一根本性的重大历史转折,没有自觉自愿地完成从旧香港时代英国人的「二等臣民」向新香港时代「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转换,「人心没有回归」,所以,香港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对于香港「基本法」,始终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对于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对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对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对于中央政府有关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之根本宗旨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始终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对于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把握的「四个不可偏废」——「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保障香港社会各界利益、支持香港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等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始终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包括在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问题上,香港社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中央政府作为香港特区民主政治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监督者而全力支援和积极推动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诚意和决心,对于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对于香港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的决定权、主导权,对于香港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唯一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始终没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相反,他们对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在香港特区的实践、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实践所必须遵循、必须奉行的这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于香港特区的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尤其是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所必须遵循、必须奉行的这些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直是持有怀疑、牴触和反对情绪的。并且,他们的这种怀疑、牴触和反对情绪,直接而集中地反映在由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所主导和影响下的「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之「一边倒」的舆论环境中,直接而集中地反映在由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所主导和影响下的「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之「议会抗争政治」和「街头抗争政治」中。香港回归以后,香港这个原本的「国际经济中心」和「商业城市」日益「泛意识形态化」、日益「泛政治化」,香港社会内部的政治纷争、政治对抗、政治撕裂愈演愈烈,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而且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将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在建设、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矛盾,集中归罪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过慢、过缓」,而直接挑战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地位,直接挑战中央政府所确定的香港特区的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 「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必须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须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要从2007年的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开始,或最迟到2012年的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第五届立法会选举,就必须「一步到位」地实现「双普选」,在香港社会内部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和政治动荡。
本来,按照香港「基本法」对于香港回归以后「头十年」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设计和安排,在1997年第一任、2002年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之民主程度不断提高,在1998年第一届、2000年第二届、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直选因素不断增加的成功实践基础上,从2007年的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2008年的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开始,是可以对两个产生办法按照法定程式进行「适当」修改,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其中的民主因素,向着「双普选」的长远目标渐次推进。对此,中央政府依法坚守政治承诺和政治担当,态度非常明确:全力支持、积极推动;但是同时也明确表态,这一进程必须坚持原则,「不能逾矩」,「不能违法」,也就是说,必须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2004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4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对于即临的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双普选」。
第二,「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也就是说,在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双普选」的前提下,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可以适当增加民主成分。
对于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双普选」的依据和理由,「人大4·26决定」阐释得非常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应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则和规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改变,都应遵循与香港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均衡参与,有利于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等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前所未有的。第一任行政长官由400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已由第一届立法会的20名增加到第二届立法会的24名,今年9月产生的第三届立法会将达至30名。香港实行民主选举的历史不长,香港居民行使参与推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民主权利,至今不到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立法会中分区直选议员的数量已有相当幅度的增加,在达至分区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各佔一半的格局后,对香港社会整体运作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主导体制的影响尚有待实践检验。加之目前香港社会各界对于2007年以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何确定仍存在较大分歧,尚未形成广泛共识。在此情况下,实现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条件还不具备。」
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就在「人大4·26决定」发布的前20天,即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即「人大4‧6释法」,对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的最核心问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如何「适当」修改的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进行了规范化和具体化:
第一: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中规定的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如果不作修改,则继续适用现行规定。
第二: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如需」修改,必须符合以下必经的法律程式:1、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3、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4、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5、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也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香港特区「政改五步曲」,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得告缺。
为什么中央政府如此高度重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其修改问题?如此高度重视中央政府对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依法享有的最高宪制权力即决定权、主导权?道理很简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时对此有专门的明晰阐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香港未来政治体制的发展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予以规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地方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其政治体制。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必须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内进行。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是香港政治体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决定权在中央。这是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规定,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式,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这一规定,一是指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式,二是通过『批准』或『备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决定权。如认为确需修改,根据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的原则,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逐步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保障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个:2004年的「人大4‧6释法」和「人大4‧26决定」
但是,令人非常痛惜的是,这次本来可以依据「人大4·26决定」将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循序渐进地向前推进一步的历史契机,却因为香港社会内部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违法、无理的阻挠和破坏而丧失,不得不「原地踏步」。
在「人大4·26决定」发布以后,香港特区政府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启动了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产生办法「适当」修改的本地立法程式,即「政改五步曲」中的第三步。2005年10月19日,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发表《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即所谓「五号政改方案」或「五号方案」。其中建议:
1、关于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委员人数将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增加的选举委员包括全港十八区400个民选区议员、102个委任区议员及27个当然区议员。即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由200人增至300人;第二界别(专业界) 由200人增至300人;第三界别(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由200人增至300人;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由200人增至700人。当中第四界别的委员分配为:区议会议员529席,立法会议员70席,全国政协委员代表43席,全国人大代表36席,乡议局代表22席。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门槛维持选举委员会总人数的八分之一,即从不少于100人增加至不少于200人。
2、关于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立法会议席会由60个增加至70个,其中分区直选和功能组别各增加5席。分区直选方面,将由30席增至35席;功能组别方面,区议会代表将由1席增加至6席。分阶段取消区议会委任制,在2008年1月新一届区议会委任议席的人数上限由现时的102人减至68人。2011年底前按社会的反应和区议会运作的情况,把委任议席的上限由2012年1月起进一步减至0,或减至34席,其后在2016年1月减至0。
2005年12月,香港特区政府以「五号政改方案」为基础将关于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及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进行「适当」修改的「修订案」,提交立法会审议。21日,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议员,无视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善意和诚意,罔顾香港社会普遍要求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特区民主政治的主流民意,以两个修订案没有满足他们的基本要求——没有承诺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一步到位」实行「双普选」,也没有相应的落实「双普选」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没有承诺「一步到位」取消区议员的全部委任议席为由,在立法会会议上,以「集体捆绑」的方式(24票反对)否决了两个修订案,使两个修订案在由60名议员组成的立法会没有得到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数支援,使本次的「政改五步曲」刚走到第三步就不得不戛然而止。
第四个:2007年的「人大12‧29决定」
对于香港社会内部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与境外反华势力内外勾连极力阻挠和破坏香港特区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种种非法、无理行径,中央政府的态度非常坚定和明确:无论遭遇多么大的障碍和困难,中央政府对于香港特区实行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绝不会改变,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区依法落实民主政治发展蓝图的决心、意志和诚意绝不会改变。
2007年,由于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问题日益迫近,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以及如何「适当」修改?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现实地摆在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面前。
正是在正面回应香港社会内部日益高涨的要求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主流民意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信守在香港特区依法落实民主政治发展蓝图的政治承诺和政治担当,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谘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对于即临的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及有关「普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双普选」。
第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也就是说,在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双普选」的前提下,两个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可以适当增加民主成分。
第三,「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产生、2020年第七届立法会的产生开始,可以实行「双普选」,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双普选」的「时间表」。
第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以及立法会表决程式是否相应作出修改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和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说,在明确提出了「双普选」之「时间表」的基础上,又再次重申了两个产生办法迈向「双普选」这一既定目标必经之「政改五步曲」的法定程式,并具体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基本「游戏规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人大12·26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双普选」的「时间表」,是香港特区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它昭示了中央政府作为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依法落实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蓝图的决心和信心。
在「人大12·26决定」发布以后,香港特区政府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启动了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适当」修改的本地立法程式,即「政改五步曲」中的第三步。
2010年4月14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表《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其中建议:
1、关于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将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选举委员会内四大界别(工商及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及宗教界,政界)各增加100人,即由原本各200人增至300人。其中第四界别(政界)的分配为:民选区议员代表117席;立法会议员70席;全国政协委员代表51席;全国人大代表36席;乡议局代表26席。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槛:维持原来的比率,即选举委员会总人数的八分之一,惟因选举委员会总人数增加,故提名人数从不少于100人增加至不少于150人。
2、关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适当」修改:立法会议席会由60个增加至70个;其中分区直接选举议席和功能组别议席各增加5席至35席;新增的5个功能组别议席,以及原来的1个「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全数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委任区议员不参与互选;民选区议员互选的投票方式,建议采用「比例代表制」。
2010年6月21日,香港特区政府又提出补充动议:在本地立法层面,接纳民主党所提出的「一人两票」模式,产生2012年新增的5个功能界别的议席。即立法会新增的5个功能界别议席,由民选区议员提名,然后由现时在功能界别没有投票权的已登记选民,即约320万已登记选民一人一票选出;原来的1个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则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按照这个安排,每名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都有两票,一票投地区直选议席,一票投功能界别议席。
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下,经过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适当」修改的两个本地立法「修订案」,在2010年6月24日、25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均以获得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而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300人;专业界3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予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式修正案》:「二○一二年第五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其组成如下: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5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5人。」
至此,香港特区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在2005年一度被迫「搁浅」、被迫「原地踏步」之后,终于再度启动,终于向着全面落实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蓝图的既定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2017年及以后循序渐进地实现「双普选」奠定了基础、准备了条件。
第五个:2014年的「人大8‧31决定」
2014年,由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和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的选举问题日益迫近,两个产生是否需要「适当」修改走向「普选」以及如何「适当」修改走向「普选」?这个问题已经非常现实地摆在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面前。
针对香港社会内部一方面对于落实「双普选」此一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的既定目标和宏伟蓝图普遍抱有热切期盼(「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已经讨论多年,形成了四点共识,即:香港社会普遍期望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普遍认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普遍认同成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对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必须爱国爱港」),另一方面又在实现「双普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步骤、路径、方法等核心问题上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甚至是政治主张根本对立的严重分歧,为了凝聚共识、统一思想,为了让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可以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唯一正确的轨道上向前推进,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对于即临的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和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及有关「普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也就是说,1990年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所提出的行政长官的产生最终将走向「普选」的远景目标,20007「人大12·26决定」所提出的行政长官的产生最终将走向「普选」的「时间表」,在这里正式亮起了「绿灯」。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说,行政长官的产生在实行「普选」时,必须遵循、奉行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有其特有的「游戏规则」,如「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如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经提名委员会集体提名的原则、如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过提名委员会半数方可「出闸」的原则,等等。这事实上,是在继2007「人大12·26决定」提出的行政长官的产生最终将走向「普选」的「时间表」以后,又规划了走向「普选」的「路线图」。
第三,「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第四,「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式,继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式。」也就是说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普选」的办法。为什么?道理也很简单:「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的产生不实行「普选」的办法,「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从而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
「人大8·31决定」,具体而明晰地提出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走向「普选」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在香港特区实现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开闢了光明的前景、光明的道路,是香港特区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它昭示了中央政府作为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依法落实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蓝图的决心和信心,它有力说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稳步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是中央的一贯立场。」
至于为什么中央政府要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依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作出如此具体而明晰的规定,道理很简单——「人大8·31决定」和2014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已经阐释得非常明白:
「人大8·31决定」指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鉴于香港社会对如何落实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以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依法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审慎、稳步推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时就明确提出了『港人治港』的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回归十七年来,香港社会仍然有少数人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缺乏正确认识,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认同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在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香港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少数人甚至提出违反香港基本法的主张,公然煽动违法活动。这种情况势必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损害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的利益,损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必须予以高度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负有宪制责任,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定,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确保行政长官普选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正确轨道上进行。」「尽管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社会各界普遍希望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为此,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可同意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需要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必要规定,以利于香港社会进一步形成共识。」
「人大8·31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在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的问题上,中央政府始终坚守「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的宪制权力和宪制职责,始终雄踞道德和法律高地,始终奉行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的基本立场,是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之最大的、最坚定的「民主派」。中央政府始终认为:「行政长官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立法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这是中央政府作出的庄重承诺,并体现在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中央政府真诚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发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制度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符合香港实际,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的原则,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特别是要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只要香港社会各界按照上述原则务实讨论,凝聚共识,就一定能够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见2014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
「人大8·31决定」的出台,同时也标志着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产生走向由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之「政改五步曲」,已经迈出了至关重要的第二步,接下来就全面进入了香港特区「本地立法」及其争取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这决定性的第三步。这一步将直接决定着香港特区的民主政治发展究竟是可以完成「历史性的跨越」,还是继续「原地踏步」?在香港的历史发展中,香港同胞距离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既定目标和美好愿景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仅有「咫尺之遥」。在这个举足轻重的「十字路口」上,何去何从?香港同胞必须作出选择。在中央政府已经切实履行自己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全力支援和积极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政治承诺和政治担当以后,就全看700万香港同胞以及70名立法会议员,是否能够从维护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以维护香港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大局为重,表现出「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远见、政治勇气和政治担当了!
对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的产生走向由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之「政改五步曲」的第三步,能不能迈出,本人的预测是非常矛盾的、非常纠结的:
一方面,有信心!为什么?
道理很简单——
第一,民意不可违!在近年来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全民大讨论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香港同胞支持和拥护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推动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支援和拥护依据中央政府提出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而在2017年全面实现由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既定目标和美好愿景。香港特区政府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进行的分别为期5个月、2个月的两轮公众谘询,香港社会内部的各种民调,以及以各种形式、各种途径表达的政治诉求如2014年「8·17」保普选大游行等,都已经非常明晰地反映和表达出香港社会主流民意的基本取向。
第二,香港特区政府的态度始终明确而坚定。对于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关于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之「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的宪制权力和宪制职责,对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香港特区政府始终是给予充分理解和充分支持的。这一基本立场,以往的不论,我们仅仅就香港特区政府最近的一次郑重表态,即可窥其端倪——2015年1月14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2015年特区政府《施政报告》中,曾经比较全面、系统和深入地阐释过这一问题:「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由《基本法》具体规定。香港的权力来自中央,中央通过《基本法》向香港授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绝对自治』,是根据《基本法》具体规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随意的自治。香港的政治体制发展要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制定和发展。《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除向特区负责外,亦向中央政府负责。无论是通过选举委员会或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以及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既有选举,亦有任命。上述体制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是独特而史无前例的体制,没有国际先例,没有『国际标准』。香港要实现普选行政长官,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提出普选行政长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而《基本法》的附件一则进一步说明『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在政制发展问题上中央有实质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问题,香港解决』这个口号有违宪制。」(见梁振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施政报告——重法治、掌机遇、作抉择,推进民主、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但是,另一方面,有担心。为什么?
道理也很简单——毕竟在香港社会内部,对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究竟如何向前推动,对于落实「双普选」究竟应该遵循和奉行怎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步骤、路径、方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并没有形成一个全体香港同胞高度一致的思想共识。尤为严重的是,在香港社会内部有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对于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关于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之「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的宪制权力和宪制职责,对于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依法如期在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由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的拳拳诚意,对于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长期以来始终不改其「怀疑、牴触和反对」的政治立场,始终不认同、不接受。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受香港回归以前「英人治港」的旧殖民统治时代传统思维的严重影响、受香港回归以后日益氾滥的民粹主义思潮的严重影响,受西方世界「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的严重影响,一方面肆意地将中央政府依法推进的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别有用心地「妖魔化」为「永远不可期」的「假普选」;另一方面,则将自己意欲突破和逾越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的规定之底线、意欲突破和逾越已经在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中逐步形成基本共识和主流意见的「爱国者治港」原则之底线的所谓以「国际标准」为指引的「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模式,标榜为「真普选」,将自己自觉不自觉地置于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主流民意的对立面。为此,甚至不惜以牺牲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代价、以牺牲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为代价、以牺牲香港的固有法治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尝试着以所谓「公民抗命」之「少数人暴政」的极端形式逼迫中央政府、特区政府就范。酝酿、策划时间长达近两年、发动和持续时间长达79天的「佔领中环」运动,就是其中一个的极端案例,是香港社会内部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的「反华乱港」之举的总爆发。
事实上,早在中央政府2007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双普选」的「时间表」以后,香港社会内部关于接下来的「路线图」即「双普选」的实现路径如何选择、如何确定之问题的全民性大讨论就已经白热化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所谓「建制派」、「泛民主派」、「中间派」等各派势力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这些意见,有的高度一致或基本趋同,有的则截然相反、针锋相对,可谓是五花八门、仁智互见。这种现象,出现在长期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香港社会,出现在香港回归以后普通民众已经有比较多的民主化实践经验——包括2005年的「原地踏步」和2010年的「艰难前行」反正两方面经验之切身体会的香港社会,出现在香港回归以后日益「泛政治化」、「泛意识形态化」甚至是「泛民粹主义化」的香港社会,是非常正常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这种关于「普选」方案的公众大讨论,本身就是香港社会必然要经历的、非常有意义和价值的一次普及性的基础民主教育和民主训练洗礼。只要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势力,都是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为实现香港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让这个「东方明珠」永葆璀璨而创造有利的政治发展环境和政治保障的根本目的出发,只要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势力,都是秉持法治精神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之前提和基础上务实讨论、理性对话,求同存异、包容共济,就一定可以逐步寻找到一个让各有关方面和香港民众的绝大多数都认可、都接受的紮实推进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以及众望所归的「双普选」操作方案。
何况,即使我们相对乐观地推测,由于中央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势力的集体智慧,寻找到了一个打破目前僵局的「求同存异」之解决方案,可以在2017年依法如期实现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既定目标和美好愿景,那也并不意味着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就已经划上一个句号或休止符。201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引述专程赴深圳会见香港各界人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的话:香港的民主化进程不会到2017普选行政长官就停滞。中央支援香港发展民主,但民主发展需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循序渐进,而2017普选行政长官不是民主发展的终点(见《张德江回应占中影响香港形象:中央已有所估算》,2014年7月21日香港《星岛日报》)。同月,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多份报章撰文指出:有人质疑2017年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是终极安排,以后都不会再修改,故采取「now or never」或「all or nothing」(孤注一掷)的态度,这是不对的。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未来完全有可能进一步修订,例如扩大「提委会」的广泛代表性,以及改善提名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她特别强调:不少人把2017年的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看成是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终局,令不同的阵营更加壁垒分明,捍卫自己支持的普选安排。在这一点上,她的个人看法是,在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相关制度仍可作出完善。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重要的一步,这一步一踏出后,全港500多万的合资格选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这个特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永远不会走回头路,而是再往前走,可以不断完善(见《林郑月娥:政改难在取得立法会多数通过》,2014年7月21日香港《星岛日报》;《林郑月娥在美撰文:2017政改方案有修订空间》,2014年7月29日香港《星岛日报》)。而且我们发现,在这一段时间,香港社会内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明确表示,即使今年通过的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不完美」,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毕竟是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总比「原地踏步」要好。如果可以「袋住先」,何乐而不为!而且,只有迈出这关键的一步,有了这个必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才可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双普选」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的进程和方案。
但是,目前综合各方面因素观察,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尤其是2017年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这一既定目标和美好愿景,已经因为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的阻挠和破坏,而蒙上了一层重重的阴影。尤其是立法会中的27名「泛民主派」多次「集体捆绑」发表将坚决抵制「人大8·31决定」、将坚定否决香港特区政府依据「人大8·31决定」在立法会提出的行政长官2017年「普选」的提案之公开声明,让2017年行政长官的产生走向由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之「政改五步曲」的第三步,究竟能否迈得出去,前景堪忧!这不能不引起一切真正关心香港民主政治发展前途和命运的有识之士和全体香港同胞的高度警觉。
并非危言耸听——如果因为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的阻挠和破坏,导致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的2017年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这一美好愿景落空,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不得不出现再次「原地踏步」的重大挫折,那么,接下来是不是会出现5年、10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民主发展空转期,真真是不堪设想。如此不测前景,也肯定是出乎一切真诚地希望依法如期实现「双普选」美好愿景的善良人——包括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势力中持不同意见者的主观意料的。而如果一旦这种最坏情形出现,那就意味着,这些一意孤行的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已经彻底沦为「反民主派」,他们必将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考问,试问:他们担得起这种不可推卸的历史重责吗?
当然,目前任何人都心知肚明,要让已经被民粹主义思潮冲昏头脑的少数激进分子、让已经被「少数人暴政」所集体绑架的「泛民主派」彻底放弃一己私利而悬崖勒马、改弦更张,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国家负责,对香港负责,以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为依归,回到平和、理性、务实地与中央政府、特区政府沟通和讨论的正确轨道,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在狭窄的政治罅缝中」寻求「平衡点」、寻求「公约数」、寻求「基本共识」,形成一份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并在「泛民主派」议员占「绝对少数」的立法会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为了「香港明天更好」计,明知不可为也必须为!为了不让香港回归以来浸透着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智慧和心血的「一国两制」建设成就毁于一旦,为了不让香港回归以来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的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毁于一旦,本人真诚地希望香港各界人士、各派势力都能够真正以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维护香港同胞的根本福祉和尊重香港社会的法治和秩序、尊重香港同胞的主流民意为依归,远离或摆脱各种极端主义思潮和极端主义势力之「少数人暴政」的政治绑架,尽最大可能让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真正回归到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正确轨道上来,并以此次香港社会内部关于「双普选」问题的全民大讨论为难得契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建设性地将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大大向前推进一步。这里,本人非常感慨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在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及《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开场发言中所说的那段肺腑之言:「无论从《谘询报告》的分析或各位在过去半年多的亲身体会,相信大家都感受到社会各界就政制发展的讨论是非常热烈,社会上不同政治光谱和不同持份者就某些议题的立场和意见可谓南辕北辙,要收窄分歧,寻求共识,要在立法会取得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方案,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虽然如此,我认为立法会和特区政府都应竭尽所能,履行我们各自的宪制责任,把握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已经明确订立的普选时间表,在2017年如期依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这是中央对香港的庄严承诺。中央领导人已多次公开强调中央是真心诚意希望特区可以如期依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行政长官和整个政府团队在今次政改的最大目标,就是让全港500多万合资格的选民在2017年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出下一任行政长官。中央与特区政府和香港普罗市民的愿望是一致的。」「『生于斯,长于斯』,我和大家都一样热爱香港。在政府服务超过30年,见证香港的社会发展,我和大家都一样渴望香港的政制发展可以踏上新的台阶。纵使不同阵营的人士在讨论政改议题时,会出现激烈针锋相对的场面,无论如何,大家都是对香港的未来出于关心。正因如此,我们要好好把握落实普选的机会。」(见《林郑立法会内会发言:政改报告如实反映意见》)。
当然,即使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最坏情况出现——由于香港社会内部一些极端的、激进的「泛民主派」「逢中央政府必反、逢特区政府必反」的阻挠和破坏,导致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的2017年500万全体香港选民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这一美好愿景落空,香港特区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不得不出现再次「原地踏步」的重大挫折,那也绝非是香港特区民主政治发展的「末日」,中央政府仍然将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在香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仍然将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坚持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正确轨道上主导和推动香港的民主政治建设,直至「双普选」的美好愿景在香港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那么,目前如何打破僵局?我们必须明晓问题的根本结症所在!目前在香港社会内部关于「双普选」问题的全民大讨论中,之所以出现各种五花八门,甚至就是南辕北辙、根本对立的不同意见——包括部分彻底偏离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正确轨道的极端主张,原因是多方面。本人认为,其中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是中央政府所一再明确指出的——香港社会内部有相对一部分人对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对于香港「基本法」长期存在着模糊、片面甚至是错误的理解和认识。去年6月中央政府所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就是对于这种非常不正常现象的一次全面、系统的「矫枉」。「白皮书」有这样一段话:「『一国两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对中央来说是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对香港和香港同胞来说是重大历史转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的同时,『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香港社会还有一些人没有完全适应这一重大历史转折,特别是对『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目前香港出现的一些在经济社会和政制发展问题上的不正确观点都与此有关。」笔者认为,这一分析非常到位和中肯。现在,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在后冷战时代,旧有的「冷战思维」必须摒弃。同理,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香港同胞已经「当家作主」的新时代,「新香港人」也必须自觉地、彻底地摒弃旧有的「殖民地思维」和「殖民地心态」,真正地以主人翁的精神,拥抱这个新时代,真正地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对香港社会和香港人民负责、对自己个人负责的态度,积极地建设新家园,「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让我们共同期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