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周方怡 宁波报道)浙江宁波银监局党委原委员、原副局长施先强受贿案日前在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鉴于有自首等情节,施先强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施先强,1971年9月出生,籍贯浙江绍兴,本科双学位,2009年7月起任宁波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施先强最后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2014年9月25日,当时他对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进行了一次涉银行系统的案件防控督导。当年10月29日,宁波市检察院对施先强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2015年1月12日,宁波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转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施先强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宁波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3万余元。
据悉,宁波市市直机关100余名机关干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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