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白林淼 温州报道)近日,浙江泰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姓罗,今年54岁,原泰顺县国税局干部。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起至2014年3月止,罗某以投资西安房地产、泰顺仕阳的石材厂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陶某、赖某等29人非法融资742.7万元人民币。现已查明支付给各被害人本金、利息合计约218.95万元人民币。
温州晚报报道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为了赚取利息差,罗某从身边的同事、同学等处融资借款,以3%月利息借入,以4%、5%、7%不等的月利息借出,共计90万元。半年一结息,罗某如实履行了其高额回报的承诺。这为他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使得他之后融得更多的资金。
2011年开始,资金充裕的罗某开始投资西安房地产,但好景不长,罗某以4%月利息出借给他人的资金出了问题,资金链发生断裂,他所借的90万元打了水漂。
2012年开始,罗某利用中间人引荐、借款人口口相传的方式,主动向别人借款。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息、房产投资、石材厂投资。「在2013年1月开始发现资不抵债,但为了脸面,同时也心存侥倖,继续向他人借款,总认为自己过一段时间就会赚回来还掉这些债务。」罗某无奈地说。直至去年4月29日,罗某的资金再也无法周转,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各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罗某应当予以退赔。故而,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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