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路艳宁 贵阳报道)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成为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出台的、专门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职能进行明确和固化;同时,还结合全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并要求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安排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民。此外,《条例》还明确民族乡撤乡设镇或者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继续享受民族乡有关政策。
贵州是全国八大民族省区之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全省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约1255万人,佔全省常住人口的36.11%,有3个民族自治州、11个民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佔全省总面积的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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