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路艳宁 贵阳报道)15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2‧27」贵阳公交车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苏大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大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大华因家庭矛盾纠纷,迁怒于社会,产生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恶念。其主观恶意极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宣判后,被告人苏大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4年2月27日上午,苏大华携带盛满汽油的塑料桶登上贵阳市237路公交车。当天中午12时许,公交车行驶至金阳南路野鸭小学附近路段时,苏大华在公交车后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造成车上6名乘客死亡,30余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燬。苏大华在放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后翻窗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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