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李自明)香港依法落实2017年普选特首,是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而香港的宪制性文件--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政改所作出的决定,则是普选特首的宪制基础。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现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即「2007年决定」),在去年8月31日就香港政改问题作出五项决定(即「8.31决定」),其中第五项决定关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前四项为: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定的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