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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林郑月娥在立法会宣读《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 【文汇网讯】(记者 李自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订明,特首普选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指出,若立法会不通过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特首产生办法的议案,2017年特首须继续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更遥遥无期。香港政制将无可避免原地踏步、停滞不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8.31」决定中指出,由于2012年香港特区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经过修改后,已经向扩大民主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故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现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不作修改,2016年第六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继续适用现行规定。
决定指,此决定符合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的原则,符合香港社会的多数意见,也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特首普选问题,从而为特首实行普选后实现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创造条件。
特区政府在报告中指出,倘立法会不通过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特首产生办法的议案,2017年行政长官须继续由1,200 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更遥遥无期。香港的政制将无可避免原地踏步、停滞不前。
当局并强调,如2017年能够落实普选特首,由普选产生的特首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将可进一步讨论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