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特区政府日前提出政改方案,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25日在港出席一政改论坛时表示,特首普选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范围,中央对选举结果也非「照单全收」,因为中央具有实质的审批权和任命权。他强调,提名委员会是实现普选的必要条件,没有提委会便没有普选,又指只要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不变,人大「8‧31」决定没可能更改。
「大中华青年在线」25日在城大举行政改讲座,饶戈平、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资深评论员周八骏担任讲者。
凝聚共识 最重要是回归基本法
饶戈平在演讲中引述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早前指,当前香港社会为缩小分歧,凝聚共识,最重要是回归香港基本法,回归到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明确规定。饶戈平表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特首产生办法的专项规定,是实施普选的纲领性条文及核心法律依据。
普选写入基本法 英150年未做到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开创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奠定了「港人治港」的重要根基,「彻底终止了英女皇直接派遣港督治理香港的模式」,这是非同小可的事情。其次,第四十五条确立了普选目标,因为是中央主动把普选写入基本法,「英国人150年来都没有做到」,这体现了中央推进香港民主的诚意,也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巨大包容性和创造性。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和特首普选的制度性安排,是不容置疑、不可挑战的法律根据。
所谓「国标」 人人不同
饶戈平强调,香港普选本质上是中国的一个地方选举,不是国家层次的普选,因此香港普选不可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也不受国际人权公约的约束。他指普选没有「国际标准」,因为人人的标准也不一样,笑言「唯一共通的标准,是谁都没提出国际标准是根据哪一个条约产生。」
他进一步指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作为地区,特首选举办法并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的范围,香港的政治制度并非自行创制确立,而是由中央决定。他并指,香港特首是由地方选举产生,但选举结果并非直接生效、「照单全收」,因为中央具有实质的审批权和任命权,而任命是必要的环节,以体现特首对中央和香港「双负责」。
提委会「一人一票」不可分
饶戈平又说,第四十五条规定普选是提委会及「一人一票」的结合,「没有提名委员会制度,便没有香港普选,不可将两者分开,不容许只要「一人一票」普选,但罔顾或随意改变提名委员会。」
港草委提出提委会制度
他特别提到,第四十五列明的提委会制度,当年不是中央提出,而是由香港的草委提出,因这制度有利均衡参与,避免民粹主义及中央不任命特首产生的宪制危机,强调中央不是要控制选举,「如果中央要控制选举,完全可以不规定普选,没有必要给自己找麻烦。」
他强调,人大「8‧31」决定是根据第四十五条而作出,为实施香港基本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只要第四十五条不变,「8‧31」决定的效力就一直存在,日后亦看不到有改变的可能性,但强调香港仍有空间透过本地立法调整选举制度。他指普选距离香港愈来愈近,呼吁立法会通过政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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