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达明 天津报道)近日,天津市查办的一起受贿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反贪「精品案件」。该案的特点是,社会影响大,而嫌犯的索贿受贿多以利用职权低价买房的方式进行,因此在情节、性质和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反贪局出色地完成了案件的侦办工作。
低价购房 以房敛财
1998年至2010年间,天津市人防办原副主任、财务处处长杨海先后向多家房地产商购买了5套别墅或高档住宅。但在被「双规」期间,杨海仅主动交代了3起共计几十万元的(现金)受贿问题。立案侦查期间,办案人员通过外围调查取证发现,杨海的购房活动,无不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完成,所购房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例如,2007年杨海购买了天津「玛歌庄园‧悦水园」别墅一套,开发商的销售定价为376万,而杨海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269.08万元,相差一百多万。
隐形受贿 合理认定
在法院的一审过程中,杨海及其辩护人对几项以现金方式进行的索贿受贿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构成的索贿受贿不予承认。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杨海犯受贿罪(受贿金额982万余元,其中以购房差价形成的受贿726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杨海不服,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海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但一审对被告人以低价购房形式受贿的犯罪数额在认定上不尽客观,应对部分指控数额予以重新认定。终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改判认定杨海受贿金额为68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