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 (记者 王尚勇 宁夏报道)曾经被授予「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宁夏省平罗原县委书记杜迁,4月30日因受贿罪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此外,法院对其违法所得的受贿款尚未追缴的85682.87元继续予以追缴,对其受贿所得的登记在李某名下商业房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迁自2006年起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永宁县县委副书记、银川市兴庆区区委副书记、平罗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汪斌的示范基地贷款、马廷福开发地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49万元、5000美元、10000欧元。案发前,被告人杜迁主动退还大部分受贿款。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杜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立案前退还大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杜迁,1962年9月出生,宁夏党校研究生学历。1999年10月任灵武市水利水保局局长期间,被授予自治区第一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历任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永宁县委常委、副县长,中共永宁县委副书记,中共银川市兴庆区委副书记、兴庆科技园党工委书记(正处级),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平罗县委书记(正处级)等职务。
201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11月,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依法罢免其三级人大代表职务。
2015年1月9日,以犯受贿罪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