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海巖 北京报道)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表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实行。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公募基金通过简易的认可程序后,即可向香港投资者销售,香港互认基金也可委讬内地销售机构向内地投资人公开销售。据测算, 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内地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有850只左右。
两地基金互认最早提出是在2013年1月,经过两年多的漫长谈判最终达成了共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条件己经具备。沪港通试点以来,一直保持平稳运行态势,为基金互认的推出实施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基金互认是「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每一只互认基金需经法定程序后才能实现跨境销售,两地监管机构关于「通过基金互认实现两地市场互利共赢」的出发点一致,并就稳步均衡推进互认基金准入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达成共识。
邓舸表示,《备忘录》是在两地监管机构经过长期多轮的沟通、讨论、磋商与研究的基础上审慎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此外,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对等设置互认条件,促使互认基金在两地市场互利发展和资金流出入基本均衡。
邓舸表示,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标准一致。香港基金应符合的条件为:一是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二是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和经营,未将管理职能转售至其他国家和机构,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处罚;三是采用托管制度;四是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含交易开放式指数基金;五是基金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总资产比例不高于50%。同样的,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以上条件。
据测算, 截至去年底,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截至一季度末,内地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有850只左右。
此外,中国证监会就此还制定了专门的基金互认暂行规定,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条件和注册要求;二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披要求;三是明确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四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条件的职责范围;五是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管安排。
对于内地投资人如何申购香港互认基金,邓舸表示,香港互认基金可委讬内地销售机构依法依规公开销售,内地投资人可到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相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设定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的使用、分配按照国家外汇局规定施行。
对于两地基金互认的意义,中国证监会认为,基金互认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内地与香港基金市场相互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会进一步增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中国证监会称,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将拓宽跨境投资渠道,提升两地市场竞争力;为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基金监管标准奠定基础,推动亚洲资产管理行业发展;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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