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今日在深圳座谈会上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蕴含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权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效力,必须得到贯彻落实,不存在还未实施就加以改变的可能性。他指出,立法会议员的政改投票取向,是支持还是反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试金石,是转向合作共赢正道,还是继续走对抗俱损歪道的分水岭,并呼吁议员以支持普选法案表明拥护基本法的坚定立场,创造条件缩窄社会分歧。
李飞主任今日在深圳会见香港立法会议员发表讲话时首先强调,「中央要遵守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要遵守基本法,在座的各位议员就职时都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因此,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也应当是我们的共同职责。」
他接着提出了四点看法:一是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有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二是「8‧31」决定严格遵循了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三是普选法案的规定民主、开放、公平、公正,是最佳普选制度;四是普选法案充分吸纳了香港社会各种合理意见,有广泛的民意支持。
人大具修改特首产生办法决定权
李飞在讲话中清楚阐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权力:除了具有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外,还具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按照香港基本法及其有关解释确定的「五步曲」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具有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决定权,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这一权力作出的「8‧31」决定 ,完全遵从了基本法的规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
他指出,虽然「8‧31」决定不是解释,但蕴含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权威理解,具有不容挑战的法律效力,并强调「8‧31」决定既严格遵循了香港基本法,同时也在广泛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基础上,经过长时间研究作出的,是一项十分审慎的决定,必须得到贯彻落实,不存在还未实施就加以改变的可能性。
李飞续指,香港基本法对特首普选的规定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其含义是十分明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他认为,从维护香港基本法出发,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定,就必须把以下三点理解落到实处,不能有超出以下三点的其他理解:一、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二、这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就是由现在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直接翻牌而来;三、提名委员会是一个机搆,而一个机搆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要求必须获得该机搆过半数成员的支持,是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和通行的决策规则的。
投反对票 剥夺港人普选特首权利
李飞在讲话最后寄语反对派:「2017年行政长官能否实现普选,决定权在你们手上。你们在立法会投下支持普选法案的一票,500多万香港合资格选民就可以在2017年行使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你们在立法会投下反对普选法案的一票,就可能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
促共同维护港法治之魂:基本法
他强调,立法会议员的政改投票取向,是支持还是反对「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试金石,是转向合作共赢正道,还是继续走对抗俱损歪道的分水岭。他更语重心长地向议员表示,「在这个关键的历史时刻,我衷心希望大家都回到(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来,旗帜鲜明地共同捍卫香港来之不易的法治,共同维护作为香港法治之魂的(香港)基本法。」
李飞期望,各议员以支持普选法案表明拥护香港基本法的坚定立场,并由此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创造条件缩窄存在已久的社会分歧,为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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