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陈敏 合肥报道)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原肥东县政协副主席马宜玉因涉嫌受贿罪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已由蜀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马宜玉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在长临河护堤加固、农委生物预警、工程监理、种子销售、客运经营、监管、出租车车辆销售及他人职务陞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计120余万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宜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益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宜玉系主动归案,并如实供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宜玉检举了两人犯罪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宜玉主动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宜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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