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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佛山顺德「12.31」爆炸事故现场 敖敏辉摄 【文汇网讯】(记者 敖敏辉 广州报道)16日,针对发生于去年的顺德富华机械制造公司爆炸事故,广东省纪委正式公布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结果。广东省纪委通报,共有33人应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0人,党纪政纪处分19人,其他方式处理4人。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27.5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成立佛山市顺德区「12·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省监察厅派员参加了调查组,主要负责对相关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查处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
经查,有33人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中,移送司法机关10人,包括富华公司董事长吴志强、2名副总经理、车间主任,以及顺德区国土局科长何某、勒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蔡某等。
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人。包括:给予顺德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邓永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顺德区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冼阳福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党工委书记麦玉团(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柯宇威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伍信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
顺德区原副区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区安委会原副主任赵万雄,2014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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