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据京华时报报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收买被拐卖儿童者拟不再「免除处罚」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免除刑事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鉴于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区别于具备行为能力的被拐卖妇女,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处罚进一步加重,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意味着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拟将一律被追刑责,而不存在「免除处罚」的例外情况。
专家解读
收买儿童罪为何两次修改,意在何处?
「从最早的可以免予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分析认为,这种修改表明立法者对于收买儿童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态度,解决了收买儿童者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局面。他认为,法条这样进行修改,充分体现了刑法对于收买儿童者的威慑作用,以及对此犯罪者有教育的意义。
阮齐林解释称,很多人都知道一句话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句话也适用于这项犯罪行为中,没有市场没有需求,就没有这种拐卖行为,因为拐卖行为就是为了获利。修改法条也是遏制拐卖儿童的举措之一,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减少收买需求,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为何对收买妇女和儿童者,区别对待?
阮齐林解释称,现行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经过初稿和此次二审稿的修改,将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的处罚进行了区别对待,表明立法者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态度。
阮齐林称,很多人认为,收买孩子就是收养,不是多大的事儿,但却不知道这实际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从而给贩卖者提供市场,给被害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修改是否与朋友圈刷屏事件有关?
前一段时间,在社交平台上广泛流传的呼吁「对拐卖儿童的人一律判处死刑」,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是否与此事有关?阮齐林认为两者无关。「不可能这么快,修改意向早在去年九月份的一审稿中就有提出。」
阮齐林表示,现在修改的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罪名,跟拐卖儿童罪本身不一样,而且在一审稿时就已经有人提出了这样修改的意见,这次的修改也是立法者综合各方意见进行的。
今后还有哪些可能修改的空间?
近年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都会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收买儿童罪」。赵秉志认为,目前对收买儿童只有一个量刑幅度,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过去规定的太宽,最高刑期才3年,并且还有一系列从宽处理的规定。现在修改了从宽处理的条款,下一步还可以考虑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等内容,真正打击买方市场,遏制非法需求。」赵秉志说。
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是因为难以从正规渠道收养儿童。有专家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的条件较为严格,收养手续繁琐、过程冗长,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应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流程。
其他看点
高考「替考」将被追究刑责
草案一审稿新增「替考罪」的规定,所谓「考试」指「国家规定的考试」。但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二审稿将「考试」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了解,此类考试有近20种,比如,高考、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草案二审稿规定,组织替考、代替他人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都会被追刑责。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替考,将受到拘役或者管制。
「医闹」入刑最高可判7年
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扰乱医疗单位秩序。草案二审稿将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
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校车超加载危险驾驶罪
草案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补充,除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之外,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也增入危险驾驶罪。此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纳入其中。上述两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被追刑责。
初次审议时关于「毒驾入罪」、「开车看手机入罪」等建议尚处于进一步研究中,暂未纳入草案二审稿中。
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量刑,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此外,针对单位行贿,草案二审稿确定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为恐怖活动出钱出力均犯罪
草案二审稿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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