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郭建丽 实习记者 白明珠)日前,记者从从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内蒙古政府决定调整全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悉,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此次调整,在去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调了140元。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呼和浩特市,二连浩特市和阿拉善左旗等,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3元。
二类地区包括呼伦贝尔市,锡林浩特市和阿荣旗等,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5元。三类地区包括巴彦淖尔市,开鲁县,乌兰浩特市等,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4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