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刘凝哲 北京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正副主席等,在就职时将公开向宪法宣读70字誓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表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决定明确,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与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宣誓誓词从65个字变为70个字,最显着的变化是将「拥护宪法」改为「忠于宪法」。最终确定的宪法宣誓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