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郭建丽 实习记者 白明珠 内蒙古报道)日前,记者从内蒙古民政厅了解到,内蒙古出台了《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出太多《办法》对军队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其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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