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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因特网金融指导意见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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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因特网金融指导意见

【文汇网讯】今天(7月18日)大周末的,管理层却对因特网金融开腔,发表了有史以来最高层级、最正式、最全面的指导意见。

多高层级多大规模的「管理层」?以央行为首的十个部委。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因特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虎嗅网微信公众号报道,这或意味着因特网金融即将告别自发成长的野蛮阶段,监管强化已是大势所趋。意见中体现的几个要点:

1、《指导意见》对「因特网金融」总的基调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2、《指导意见》明确了何谓「因特网金融」,即因特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因特网基金销售、因特网保险、因特网信讬和因特网消费金融等因特网金融主要业态,并对它们的业务边界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表达。

3、明确监管职责划分:人民银行负责因特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因特网信讬和因特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因特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因特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3、《指导意见》还明确: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因特网金融。

本文末尾附有指导意见全文,供从业者细细解读。在那之前,虎嗅集纳了几个业内人士观点,供你参考。文末还有彩蛋征集高人原创意见。

因特网金融千人会秘书易欢欢:并购重组即将大规模发生,金融机构的因特网化是下一阶段的最大看点

1、依旧积极肯定,鼓励支持:因特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重点在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须与实体经济结合服务好实体经济;肯定是对民间金融形势的透明化。

2、随着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结束,我们预计未来发展和鼓励重点是保险、证券、基金、信讬、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因特网的方式来做大做强,传统金融机构与因特网公司的有监管有创新下的联姻会层出不穷。比如前期「资本市场大幅调整」的发生,一方面是中国市场散户占比太大,同时因为公募基金、保险机构在整个市场占比太小,没有形成稳定剂的作用,未来如何通过因特网加大稳定剂占比是核心问题;中小企业获得不了融资,也是源自传统的获客、估值、定价方式。

3、因特网金融领域未来重点要突破一批课题:有望对专业化的因特网金融研究机构进行加大支持力度;大数据如何帮助因特网实现风控将是核心命题、因特网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因特网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因特网端投资者分类基础(比如人行研究所提出的大公募、小私募等问题)、因特网与消费者保护问题上进一步深化研究。

4、既加强因特网金融监管,又给予空间:监管是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因特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因特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5、对于各类业态给予分类监管,信息、数据服务划归工信部、国家信息办公室外,出事找公安;同时划定依托在合同法、民法通则下的底线,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非法集资;股权众筹服务小微企业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不得乱用,基金保险信讬销售严禁不实宣传。

6、因特网金融企业一方面作为因特网企业需要工信部和商业部对于ICP获取的外资限制要求,同时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也要受相应监管机构要求,未来预计应该绝大多数有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要求。

总体态度依旧肯定鼓励发展,同时监管开始逐渐强化,行业野蛮生长阶段过去,各部委细则很快出来,未来行业集中度逐渐开始集中,一大批小型非法机构将进退两难,并购重组即将大规模发生,金融机构的因特网化是下一阶段的最大看点。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大好事!

我觉得是一件大好事,有一种「终于来了」的喜悦感。因特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因特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是近来却被一些业内投机者和不坏好意者过度「消费」,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一些好公司也不得不加入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让行业风险累积。现在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有利于提高P2P和因特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于网络借贷这个最热门的因特网金融领域,看规定这次网络借贷做了新的定义,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这明确了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规定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强调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对于P2P的监管机构更加明确了,就是银监会来主导管理,同时,对于第三方资金监管也作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必须由银行业来资金监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也是比较大的变化。当然,最终监管部门也是银监会。明确了总是好事情!

因特网金融指导意见大白话版(作者不详):大家都有组织了,各找各妈

1、因特网金融大家都说是个好东东,我们也要支持发展,支持产品创新,并提供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

2、无论你们马甲和名字多名花哨,因特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还是有风险的,要加强监管。

3、因特网金融你们再多花样不过是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基金销售、保险、信讬和互消费金融等这几类。

4、分了类以后,这几个野孩子一人领一个回家管去,这些熊孩子出了事找你们的妈去。势力范围大致的划分是:央妈管支付;银监会管P2P和原来沾亲的因特网信讬和消费金融;证监会管股权众筹和基金销售;保监会管因特网保险。

5、支付你个狼崽子,以后不要抢银行的生意了,以后你就做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托管也不要做了,给银行。

6、P2P你个爱惹祸的熊孩子给我老实点,你只能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要吸存放贷非法集资。

7、哭什么哭,糖果也是有的。我知道你们都还小,符合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给你们点税收优惠。

8、哦,对了,这事儿不是谁都能干的,除了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你们还到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9、你们能忽悠我理解,但是不要过度了。消费者权益还是保护的,洗钱和其他犯罪还是不能做滴,这是底线。

10、大家都有组织了, 你们也成立个中国因特网金融协会吧,没事可以收收会费做个培训啥滴。

以下是《指导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因特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因特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因特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因特网金融稳步发展

因特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因特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因特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因特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因特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因特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因特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讬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因特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因特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因特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因特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因特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因特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因特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因特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讬、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因特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因特网企业合作,提升因特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因特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因特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因特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因特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因特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因特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因特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因特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因特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因特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因特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因特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因特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因特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因特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因特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因特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因特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因特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因特网金融监管责任

因特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因特网金融监管,是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因特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因特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因特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因特网支付。因特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因特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因特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因特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因特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因特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因特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因特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因特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因特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因特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因特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因特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讬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因特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因特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因特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因特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因特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因特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因特网信讬和因特网消费金融。信讬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因特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讬公司通过因特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讬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讬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因特网信讬业务、因特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因特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因特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因特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因特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因特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因特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因特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因特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因特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因特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因特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因特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因特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因特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洩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因特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因特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因特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因特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因特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因特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因特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因特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因特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因特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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