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陈敏 合肥报道)马钢集团特钢公司原党委书记张建平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28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刑5年。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由提起上诉,近日,安庆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4年7月25日张建平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8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一审法院安庆市宿松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014年间,张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81632元。宿松县法院认为,张建平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建平认为自己不是国有公司的人员,马钢集团公司从未对其有过任职文件,因此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是提出上诉。针对张建平的上诉理由,安庆市中院审理认为:2008年1月1日,张建平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自1996年6月29日起。张建平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经国有公司提名,在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