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葛冲 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内地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此外,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内地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其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201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已经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最高法6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
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也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提醒,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