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赵臣)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长操良玉,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操良玉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指出,2003年至2013年,操良玉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教育处处长及党委委员、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向该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多家企业在农发行贷款方面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1677958元;明知并认可其弟操良奇收受一家企业给予的干股分红、股本转让款共计现金174万元。侦查阶段,操良玉亲属代其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操良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操良玉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受贿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庭审时全部供认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