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官司缠身的《苹果日报》于2008年5月刊登一篇报道,指控长沙湾警署一名女杂工涉在警署内偷窃清洁用品,拿到自己经营的糖水舖使用,事后被该名女杂工入禀高等法院控告诽谤及索偿逾175万元。高院法官21日指报道虽没指名道姓,但足以令认识原告的人知道她是报道的「女主角」。虽然报道使用了「涉嫌」等字眼,但引述别人评论女杂工「越嚟越狼」,更将她描绘成贪小便宜的人,均激发了读者联想到她偷窃,遂裁定《苹果日报》的报道构成诽谤,须赔偿原告逾74万元。法官认为,撰文记者及编辑是经过专业训练及有经验的新闻工作者,应懂得在新闻自由及保障市民声誉上取得平衡。
原告女杂工罗紫清(54岁)于2009年入禀高等法院控告《苹果日报》东主兼出版商苹果日报有限公司、印刷商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时任总编辑郑明仁及记者谢明明,指于2008年5月25日刊登题为「警署女杂工被指偷清洁用品」的报道诽谤。
主审法官钟安德21日颁下判词,裁定原告胜诉。前词指,虽然原告本身索偿逾175万元,惟她夸大了病情及受影响程度,故仅可获70万元一般性赔偿、2.1万多元医疗费用及2万元失去工作能力的赔偿。
法官指,有关报道虽然没有「开名」(指名道姓),但文中形容涉及偷窃的女杂工,是唯一一名在该警署工作逾10年及40多岁的女杂工,又在附近经营3间糖水舖。原告的亲朋戚友一定知道报道描述的人是她。
《苹果日报》早前抗辩时指,该报道中使用了「涉嫌」及「怀疑」等字眼,并没有一口咬定该女杂工有犯案,且撰文记者曾致电及去信警方求证事件,所以不构成诽谤。惟法官指出,警方的回复仅是「之前未收到有关投诉」,记者却从未向原告本人核实,也无法合理地解释她为何不等到警方完成调查才刊登案件。
法官又指,报道以「一名曾被揭发偷取警署内文具而遭口头警告的女杂工」开始,及引述别人评论女杂工「越嚟越狼」,目的是激发读者联想,令读者觉得她是个贪小便宜的人,会为了其糖水铺生意而偷清洁物品。即使报道引述警方回复及使用「涉嫌」等字眼,但仍难发挥「中和作用」。
法官认为,撰文记者及编辑是经过专业训练及有经验的新闻工作者,应懂得在新闻自由及保障市民声誉上取得平衡,如此报道手法是「有经过考虑」的,故裁定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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