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曹宇 实习记者 李璇晔 河南报道)「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陈某自入狱至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截止日已服刑两年以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张某从宽减刑,本庭予以采纳。」8月2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乡中级法院首次公开审理罪犯减刑假释案,此次公开庭审标志着河南将全面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制度,减刑假释案件将从最初的「书面审批」转型为「面对面庭审」。
据了解,河南法院是全国首个建立减刑假释庭的法院。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当的减刑、假释,必定削弱刑罚的惩罚功能。而且正确的减刑、假释,对于保障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至关重要。如果减刑、假释适当,就会产生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果。相反,如果减刑、假释不当,就会出现刑满释放犯重新犯罪的问题,不仅给社会增加矛盾,而且会给再次改造这些人增加难度。
与以往的庭审相比,此次庭审的特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引入了减刑证明制度,罪犯能不能减、减多与减少,要由证据来决定,而且证据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只有罪犯的悔改表现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减刑。二是贯彻言词证据原则,证人要尽可能地出庭作证,并当庭宣誓如实作证,实事求是地证明罪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避免形式简单、内容空乏的书面证言。三是采取事实证明方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必须能够反映罪犯入狱后经过教育改造逐渐向好的转变过程,必须有多个确有悔改表现的客观事实作支撑,并且各个事实之间能够形成方向一致的证据链条,改变以往简单把罪犯的考核积分和表扬奖励作为确有悔改表现主要依据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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