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刘凝哲 北京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中国重启已尘封40年之久的特赦制度,实施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8次特赦。
此次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29日表示,特赦决定规定了法律程序,对于符合上述四类特赦条件的罪犯,要经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有关部门并对这次特赦的罪犯如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在社会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都做出了周密考虑和具体安排。
李寿伟说,对一些80岁以上的,7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并不是简单地将他们释放回去,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对未成年罪犯的安置,李寿伟介绍,国家对其赦免,体现国家对其感化,但不是特赦后就不再管理了,还要对他们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通过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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