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田雯 南京报道)9月6日晚21:24,南京交警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报:今年6月20日在南京发生的宝马车撞散马自达车致2死1伤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司法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律师表示,法院进行量刑时,很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刑事责任还是要负的,并且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
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7月4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其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讬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讬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当地警方表示,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质疑:事后如何鉴定出作案时状态
在事故发生后,当地媒体曾报道称,王季进开车前曾情绪异常,有目击者说他不断讲「烦死了,烦死了」。事发后,他一个人跑到桥底下躲起来,被带到派出所后出现以头撞墙、撕咬民警等行为,极不配合调查,警方不得不给他戴上头盔进行约束。
该通报发出后,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南京交警的该条微博下评论已超过16000条,多数网友表示质疑。网友「今夜阳光明媚」称:「既然是短暂的,又过去那么多天了,你们怎么知道他当时在发病呢?」《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亦发文五问南京宝马车祸案鉴定: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是什么?案发于6月20日,时隔多日,能否准确鉴定出当时情况?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是如何拿到驾照的?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律师:要负刑责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9月7日,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鉴定结论看,王季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所以他肯定会被判刑,但是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议认为,鉴定结论中的「作案时」、「短暂性」不明确、不严谨。他说,鉴定机构无权判断王季进的行为是否属于作案,应分为其上车前、发生事故时、逃逸时三个时间节点来鉴定他的精神状况。「如果他有精神疾病史,或者在开车前就发病了,他应该预见到开车上路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等同间接故意。」
在量刑上,陈议表示,可能会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这三种罪刑中的一种进行判决,但是定哪种罪要看司法鉴定中对王季进精神状态鉴定的具体程度,目前警方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比较模糊的。他同时称,此鉴定并不会影响民事责任,不管故意或过失,都要100%赔偿。
事故中两名受害者家属目前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截至目前仅收到肇事方家属分别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而有关当事人处理及具体赔偿一事,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受害者家属通过媒体发声,希望知道鉴定书上关于王季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如何鉴定出来的?他们也在考虑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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