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赵大明 天津报道)在天津港「8.12」特大事故发生一个月之际,9月11日,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三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监等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规定》,对危化品企业管理的流程、责任划分及实施办法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严控「安全距离」
规定称,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标准,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征求同级安监部门的意见。同时特别规定,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危化品不得混存混装混运
规定称,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混运,不得将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开具的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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