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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公若在世 如何叫醒装睡的香港人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9-20]

【文汇网讯】自回归后,香港的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少变化,也引发了不少误解。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指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他从四方面解读了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但在张晓明的讲话后没多久,反对派便唯恐天下不乱,偷换概念,把张主任谈到超然的法律地位的「超然」,偷换为「凌驾于」,再自制「特首等同皇帝」、「特首凌驾三权」等谬论恐吓香港人。各界人士直斥有关做法刻意歪曲张晓明的原意,是「过度演绎」、「不可理喻的斗争伎俩」。

下面我们来先来解析一下张晓明的讲话四大要点,相信认真看后,所有谣言尽可以不攻自破。

第一,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是「一国两制」下的一种崭新地方政治体制

★享有的高度自治权都是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政权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决定权、政治体制发展包括普选制度的最终决定权,都是中央所拥有

★政治体制不仅是特区内部的一种治理体系,也是中央政府对港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结论:三权分立这种通常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

第二,行政长官在特区整个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位置

★中央对香港特区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区政府首长,也是香港特区首长,同时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

★对上,行政长官代表整个特区向中央政府负责,包括负责执行基本法,执行中央政府发出的指令

★对下,行政长官是特区行政机关最高首长,享有行政决策、人事任免等广泛权力;拥有联结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

结论:行政长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权力也不仅仅限于领导特区政府,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

第三,行政管理权相对于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

★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的立法创议权,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向立法会提出

★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

★政府提出的法案、议案应当优先列入立法会议程

★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案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书面同意

★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简单过半数即可通过,而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分组点票

★行政长官拥有立法相对否决权

★政府要向立法会负责,只是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议员质询等,立法会无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长官或政府高官辞职

★行政长官涉嫌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

★行政长官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结论:行政管理权自身具有主动性,显示了香港特区三权配置中行政权的主导作用。

第四,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

★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决策制定权,同时受到立法会的制约和监督

★立法会享有立法权,行政要对立法负责,但不是立法主导

★对于司法独立,基本法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结论:行政主导并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权独大,不是说立法会要放弃对行政机关的监察责任,更不会妨碍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引经据典

张晓明研讨会上的讲话引经据典,有根有据。已故国家领导人邓小平,1987年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就表明香港回归后不会搞「三权分立」。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07年一座谈会上进一步阐释,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香港基本法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张晓明也引用了已故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萧蔚云有关香港特区政治体制以行政为主导的研究。

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

——邓小平1987年4月16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在这一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吴邦国2007年6月6日参加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  香港行政与立法互相制约,重在配合。互相制约的目的是为了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是完全着眼于二者的对立,所以基本法又规定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互相配合,配合就意味着二者之间要互相协调、互相支持,同心协力将特别行政区的工作搞好。

司法独立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立法,不受行政、立法的干涉,以保持司法的公正。但他强调,司法权不是无限的,不能是司法独大。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萧蔚云在香港基本法实施约5周年时撰文《论基本法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

正如张晓明所说:「我今天选了这样一个有争议性的议题,谈了以上同样可能引起争议的看法」,果然引起了反对派的歪解和争议。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反对派的言论是如何的站不住脚!

误导一:特首凌驾于法律

事实:

张晓明原文并无「凌驾」二字

特首须依法施政

行政权受立法权制约监督

法院审判不受干涉

全国政协委员、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资深大律师胡汉清表示,特首「双首长」的特殊身份,是因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清楚列明,特首既要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也要代表中央向香港行使部分权力。但特首的超然地位不等于「凌驾」,只是拥有Super Repsonsibility(超然责任),是须同时向中央及特区负责的双负责制。

误导二:特首地位超然于三权

事实:

特首「超然」于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个机关之上

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骑着联接枢纽作用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坦言,特首的地位纵使高于立法及司法机关,但亦不代表该两个机关要服务特首,或特首不受两者制约,因两者各具权力及职能,如立法会可否决特区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

误导三:特首独大,危害司法独立

事实:

行政主导不等如行政管理权独大

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

不妨碍立法权及司法权正常行使与司法独立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饶戈平认为,不能简单的把行政长官的权力看作大于或者高于司法立法。他说,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官员,是中央任命的高级官员,但也是香港的一分子。「他也要尊重基本法,尊重立法会的法定权力,尊重司法的法院的权力,比如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地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意味着特首也要尊重香港的司法独立,不得干涉,这一点他与香港普通市民一样,不具有凌驾司法之上的权力。」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反对派一直都不是从法理和《中英联合声明》事实的角度去看香港基本法,故此,社会才出现近年的「一国两制」和政改等争议。张晓明讲话是从宪制角度出发,希望让港人更了解香港基本法的事实,但再次引来反对派戴上「有色的政治眼镜」去歪曲、抹黑。

反对派多年来的歪曲、抹黑,已令部分港人对香港基本法存有很深的误解。此做法不但不能改善中央与香港的关系,更会令双方失去良性互动的诚意,最终孤立香港于中央及其他省市之外,走向所谓「港独」的道路。

反对派完全断章取义,甚至是误导及不负责任地作谬论的用意,相信广大市民不难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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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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