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田雯 南京报道)经过连续三天的公开开庭审理,9月30下午,南京浦口虐童案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9月28日第一天的庭审中,李某承认打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南京市公安局鉴定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不接受,「我找了很多专家,他们都说达不到轻伤」。按照法律规定,若构成「轻微伤」,仅构成治安案件;若构成「轻伤」,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29日的庭审中,上午刚开庭20分钟,李某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审判长讲话,经劝解不听,审判长宣布休庭。上午11点,重新开庭,审判长宣读,鉴于李某在休庭期间,用头部撞击墙体,有自杀倾向,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宣读期间,李某十分激动,躺在被告席椅子上,哭喊冤枉,「我要讲话,不讲我就死在这里」,几近晕倒。现场12名法警将其抬回羁押室,防止在庭上采取极端行为。
29日下午2:30,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各方对上午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李某认为立案违法,且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害人亲生父母承诺照顾被害人小宝(化名),被害人和亲生父母均对李某表示谅解。李某说:「宝宝要回来,宝宝要过原来的生活。」
被害人的代理诉讼人许家斌表示,「目前孩子和生母在南京租房住,这件事对孩子的压力特别大。所以我们希望这个案子能尽快了结。让小孩尽快回到他养父母的身边过稳定生活,正常学习。」许家斌表示,「孩子已经表达了他自己的意愿,『妈妈打了我,是因为我撒谎,不听话了。我现在想回到妈妈身边。现在要听妈妈的话,不再抄其他小孩的作业,妈妈就不会打我了』。」
30日上午的庭审中,李某对前一天庭上表现道歉。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致施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今年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随后,南京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该案案发于3月31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教育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孩子伤情被学校老师发现,而后报警。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养母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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