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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旅游条例》明确规范了旅游中的各种问题和现象。 浙江传真 【文汇网讯】(记者 高施倩 杭州报道)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着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此外,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以及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