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杨佩韵)香港是国际主要的金融中心暨仲裁中心,当事人衡量是否在香港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仲裁的融资选择是重要考量。鑑于现时不能确定香港法律是否准许在港进行第三方资助仲裁,或减损香港作为仲裁地点的吸引力,法律改革委员会19日起就设立第三方资助仲裁机制,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众谘询。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表示,几乎所有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现时都准许第三方资助,认为必须进行改革,以加强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地位。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19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香港法律应准许第三方资助在港进行的仲裁。文件指出,采用第三方资助安排通常是因当事人缺乏财政资源,无法透过仲裁或诉讼提出自己的申索。
过去10年,第三方资助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日益普遍,包括澳洲、英格兰、威尔斯、欧洲多国及美国,但鑑于不能确定香港法律是否准许,或会减损香港作为仲裁地点的吸引力,并削弱香港作为处理国际、内地或香港争议的仲裁中心的竞争力。
文件解释指出,由于本港是国际主要的金融中心暨仲裁中心,当事人衡量是否在香港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不但会考虑香港仲裁机制的特点,更会考虑可供他们进行该种仲裁的融资选择。
助港提升国际仲裁中心地位
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经检讨香港与其他均有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惯例后,认为有关改革对香港的仲裁持份者有明显好处,亦可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地位。
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主席甘婉玲19日表示,就第三方资助仲裁订定清晰明确的法律是可取的做法,而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建议之一,是《仲裁条例》(第609章)应作修订,明文规定香港法律准许第三方资助在香港特区进行的仲裁。委员会又认为,可借着实施清晰的专业操守及财务标准,将第三方资助的潜在风险减至最低。
甘续称,规管第三方资助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的专业操守及财务措施,应透过法规还是自我规管方式实施,小组委员会未下定论。委员会认为,香港特区应参考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和做法,订定自己的规管模式,以配合本地文化及需要。
小组委员会邀请公众由即日起至明年1月18日,就第三方资助仲裁提交意见书,议题包括如何处理相关专业操守及财务事宜,例如资本充足要求、利益冲突、保密性及法律专业保密特权等。意见书应以邮递(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东座4楼)、传真(39184096)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送交法改会第三方资助仲裁小组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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