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无綫电视前电视业务总经理陈志云涉于2009年与经理人丛培崑串谋收受11.2万元利益案,二人经两度审讯均获判无罪,律政司不服经第二度上诉,26日终获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上诉庭并下令原审法官改判陈志云及丛培崑二人罪成及进行判刑,二人有机会面对监禁式刑罚。案件押后至下月13日在区域法院提讯,陈、丛二人各获准以现金10万元保释,不得离港,但不须交出旅游证件。法官又下令撤销原审的讼费命令,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陈闻判冷静 王喜陪同离开
56岁的陈志云26日得悉裁决后表现冷静,仍保持微笑,他在法庭逗留了约两小时后,在好友王喜陪同下离开,被问及心情如何及会否上诉至终审法院时,仅笑称「无咩特别o野讲」及「交比王喜答」,之后又改口笑称王喜不代表他。再被追问现在是否「假的真不了」、是否怨恨无綫或觉得被律政司针对,他均没有回应。对于会否上诉至终审法院,代表陈志云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则回答「未决定」及「有机会」。而律政司26日回应指,由于聆讯仍未完结,现阶段不宜对案件作任何评论。
上诉庭26日颁下判词,指原审法官潘兆童裁定陈志云得到无綫默许收取报酬有「合理辩解」,属于错误,缺乏法律及事实基础。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下令原审法官裁定陈及丛串谋收受利益罪成及判刑。
判词指,证据显示陈志云于2008年6月至2010年一月间曾20次出席外间工作,其中18次收取报酬,只有9次知会其直属上司。原审认为陈过去的外间工作获批,所以无綫亦必然批准他参与涉案的「志云饭局」环节并收取报酬。
原审拒纳李宝安证供是错误
惟上诉庭指陈的过往工作,都是与无綫业务无关的外间工作,而其上司、即无綫集团总经理李宝安曾供称,若陈参与与无綫业务有关的工作,无綫不会批准他向第三者收取报酬。上诉庭认为原审拒绝接纳李的证供,是没有根据及错误的。
上诉庭续指,陈及丛的辩解离不开无綫「知道」或「默许」陈演出涉案的「志云饭局」,但根据《防止贿赂条例》,代理人必须向主事人申请及取得许可。若法庭轻易容许一些未符合规定的人将收取秘密报酬合理化,将会把明确的立法意图毁于无形。如陈认为他无责任及无需要向无綫申请及取得许可,是他对法律无知或误解,但一名被告对法律的无知或误解,不能构成有效的答辩理由。
案件来回区院高院上诉庭 扰攘逾5年
陈志云被指于2009年任职无綫电视业务总经理期间,与经理人丛培崑串谋非法收取11.2万元,作为出席无綫有份制作的奥海城除夕倒数活动「志云饭局」环节报酬。陈志云自2010年被廉署检控后,案件在区域法院与高等法院上诉庭之间来回,至今扰攘逾5年。
律政司今次已是第二度上诉,2011年区域法院判陈志云无罪,律政司不服上诉,上诉庭当时已将案件发还重审。但2013年原审法官再次裁定陈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后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要求上诉庭裁定原审法官犯错,26日终于得直。
陈志云目前为商业电台的首席智囊,商台26日发表声明,表示由始至终都相信陈志云的个人诚信,他仍是商台的首席智囊及节目主持人,如果陈志云有任何需要,可随时申请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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