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综合报道,香港《竞争条例》今日正式生效,竞争事务审裁处同时开始运作。新法规定,商户不可议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围标及限制产量等反竞争行为。有商户疑似「见招拆招」,昨日在新例实施前夕突然发起即日减价潮,有前线店员透露,昨日大部分手机优惠自上周五推出,或会随时暂停。
打折潮突然来临 降幅令人不敢相信
SONY Xperia Z5 Premium 建议零售价6398元(港元,下同),现开价4898元,便宜1500元;
LG V10建议零售价 5698元,最低见4498元,便宜1200元;
iPhone6及iPhone6S,有商户以低于苹果官方售价约100至200元;
iPad mini 3(128GB)8至8.5折优惠,最低只需3270元,比官方建议零售便宜约800元;
丰泽、百老汇、苏宁等多款Samsung、LG、Sony的新型号智能手机均有7至9折优惠。
>>商户何以突然打折?
据《竞争条例》规定,一方面,商户不可进行掠夺性减价,即今天起商户理应不可再以低于成本或来货的格价出售货品;另一方面,「公价」货品或有可能牴触了「合谋定价」以及「操控转售价格」的条文,商户有顾虑。
《竞争条例》与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消费者希望享受价廉物美的商品或服务,可是香港一些行业被评为缺乏竞争,消费者选择日渐减少,甚至忍受商品或服务贵不成理。因此《竞争条例》能否有效打击市场垄断,制造公平营商环境,尤其重要。
当然条例的出台不仅仅是为了打折,它涉及的层面更广。
一问一答:《竞争条例》是什么?
问:《竞争条例》是什么?
答:简单来说,《竞争条例》类似于反垄断法。香港的《竞争条例》主要规管巿场上的反竞争行为,受规管的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之间订立或从事损害竞争的协议或经协调做法(第一行为守则)。第二类则是大企业滥用其相当程度的巿场权势去损害竞争,即所谓「以大欺小」的行为(第二行为守则)。至于合并守则,是禁止企业进行大幅削弱竞争的合并,目前这守则只适用于电讯业。
问:《竞争条例》会为中小企带来甚么机遇?
答:《竞争条例》可说是机会的守护者,令巿场环境保持公平和开放,大、中、小企业都会受惠。对中小企来说,《竞争条例》令大企业难以滥用其市场权势或采用反竞争的手法破坏巿场竞争,中小企可得到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并能更自由地进行贸易或营商。而且,中小企同时也是消费者;一个具竞争的环境,会带来更多选择、更佳价格及更高质素的产品与服务,消费者与企业同样受惠。
问: 如何遵守《竞争条例》?
答:要符合《竞争条例》的要求其实并不困难。对中小企来说,最重要莫过于远离似是合谋的行为,只要不违反「四个不可」,即是不合谋定价、不瓜分巿场、不限制产量和不围标,基本上便不会违反《竞争条例》。
问:成为受害者应如何做?
答:中小企有可能是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如有任何人的业务受其他企业的反竞争行为所影响,应向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举报。
哪些行为有可能违反《竞争条例》?
>>情况一:
某汽水供应商被大连锁百货超市限制,不能供应给售价低的小店,令顾客选择减少
涉嫌违法的范畴
拒绝供应货品 (不容许竞争对手取得必需的设施或其他)
>>情况二:
市场参与者向一手私人住宅物业准买家发布个别楼盘资料时,缺乏全面及可靠资讯、逐少分批推售单位
涉嫌违法的范畴
有市场相当权势的地产发展商可能滥用市场权势,限制供应,令消费者受损
>>情况三:
几间全港最大型的超市,互相协定订下相同价钱货品,加减幅度及时间一样,顾客只可买到相同价钱货品
涉嫌违法的范畴
合谋定价
>>情况四:
国际着名手机生产商推销其产品,只与当地一个电讯服务营运商合作。顾客要购买该商品,必须购买相关电讯服务套餐
涉嫌违法的范畴
手机生产若利用市场权势,搭售/綑绑式销售可能是违反第二行为守则
情况五:
大超市减零售价至低于批发价成本。规模小的竞争者被边缘化,甚至离开市场
立法后的违法范畴
如大超市具市场相当权势,零售价低于批发价成本等掠夺行为可能是违反第二行为守则
知多点:《竞争条例》立法过程
1993-1996年
消委会进行有关香港竞争的研究,建议香港引进全面公平竞争政策
1997年
政府成立「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
1998年
公布《竞争政策纲领》
2000年
香港六家移动电话网络供应商同时宣布加价;事后政府通过规管电讯业和广播业的《电讯(修订)条例》(包括禁止某些反竞争行为)
2005年
前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宣布成立「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
2006及2008年
向公众谘询竞争政策
2008年
立法会促请政府引入公平竞争法以加强监管车用燃油市场
2010年7月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竞争法草案》
2012年6月
立法会通过《竞争条例》
2013年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及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相继成立并展开筹备工作
2015年7月17日
政府于宪报刊登公告
2015年12月14日
《竞争条例》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