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香港文汇网记者 葛冲 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做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六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等。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沈亮称,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解释》还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此外,《解释》亦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