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袁巧 重庆报道)重庆市一中院近日对重庆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终审判决,罐车车主屈某、司机彭某因图便利,将罐车中的23馀吨有毒工业废水倾倒至大足化龙河中,致河水污染严重,分别被判刑1年6个月和1年3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司机彭某按照罐车车主屈某的安排,驾驶载有23馀吨镀锌工业废水的罐车,从荣昌某公司运往重庆定点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当车行至大足区时,因罐车发生故障,彭某将车开至当地一修理厂维修。期间,屈某因着急用车数次催促彭某自行处理车中废水。7日凌晨,彭某将罐车开到大足区某桥,将23馀吨废水倾倒入桥下的化龙河中,并将情况报告给屈某。后经鉴定,彭某倾倒的废水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至该处1公里长河段和岸边土壤被严重污染。
今年5月,重庆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屈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23馀吨,数量较大,致使倾倒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遂判处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屈某上诉,日前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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