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郑治祖)由于其他反对派议员包庇,立法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决定,工党主席李卓人及社民连主席梁国雄在收受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捐款无申报的投诉不成立,但报告揭示了重重疑点,包括李卓人将黎智英的捐款,由其个人户口转至工党账户时,未有一并交回50万元捐款的8个月利息。李卓人其后声称,有关款项的利息「微不足道」,有工党中人更向友好传媒称涉款仅32元,企图蒙混过关。不过,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强调,身为公职人员,一分一毫都应该算清楚,而问题并非单单在于32元的小额利息,而是利息背后牵涉50万元捐款,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甚至盗窃罪行。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林新强昨日在接受本报访问时首先举例道,有许多企业、机构为避免涉及金钱上的利益问题,「员工即使为公司使钱,都不会使用自己的私人信用卡」,因为使用私人信用卡时会为自己留下「积分」(优惠),「作为良好企业都唔会咁做。即使拿了积分对公司都无咩损失,但就连小职员都守得好严,既为了避嫌更不想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林新强:应严谨免瓜田李下
他续说,一般企业不希望员工因「贪小便宜」而让公司陷于有关的法律问题,免得自己瓜田李下,令外界容易产生怀疑。香港对有关方面处理得严谨,身为议员,或作为公职人员在处理款项时就应小心处理,否则「为何连前特首曾荫权的案件也会遭到传媒连日的报道及社会的关注?正正就是香港的司法制度对任何人也要有如此高格的限制」。
简松年:或触犯「行为失当」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简松年强调,是次事件令人产生「事后补镬」印象,加上即使利息真的仅32元,也牵涉背后的50万元捐款,反映有关人等或已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他以前立法会议员程介南入狱18个月为例,指他因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期间,无申报个人利益及涉嫌「以权谋私」等,被判身为「公职人员行为不当」、偷窃、收受利益、做假帐4项罪名成立。而李卓人同样身为立法会议员,在接受捐款后未有尽快申报,「Keep住笔金钱咁耐都唔交出来」,难免令人产生疑虑,甚至认为他或会容易干犯《防止贿选条例》。
马恩国:退款如「偷窃退赃」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纵然涉及的利息金额微小,但由于该「小额利息」本身若牵连和衍生到一笔巨款,或该笔款项背后的来源等因素,故「已经唔系着眼嗰32元利息」,加上涉事人本身为公职人员,并在接受别人的捐款后无申报,问题就更严重。
他举例指,一个公职人员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是普通法上的罪行,最高刑罚是7年,当中要考虑到该人所为是否因为「微不足道」的原因,「例如个警察在地下执咗嗰两毫子唔记得攞返出嚟,要睇佢有无合理解释,如果有咪无事!」不过,是次李卓人事件涉及的「小额利息」,看来并非「微不足道」。
马恩国解释,倘黎智英捐款的目的是希望捐予整个党或机构,但有人将之放入自己私人户口,就难免会与「挪用」扯上关系,即将公款据为己有,而如果「挪用」者将款项「私有化」,一旦有关人士宣布破产,随时会令整笔钱化为乌有,令组织得不偿失,故在处理款项时不能「党我不分」,否则将会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
对于李卓人将款项保存而不交予工党,被传媒揭发后才转交该党的户口,他形容,事件「其实同一个人去超市攞排朱古力出咗个门口俾人发现,佢就话交返出嚟」一样,与盗窃的性质相差无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