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网讯】(记者 杜法祖)任职13年的男高级入境事务主任,去年与同性伴侣在新西兰注册结婚,他称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务局指其同性婚姻不符合本港《婚姻条例》中一夫一妻的定义,令他未能享有公务员政策下的配偶福利,亦未能与伴侣一起报税,未能享有已婚人士税款宽减。他认为当局做法属歧视、违反性倾向歧视的政策、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等,日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确认同性婚姻效力。
申请人为梁俊光(译音),于中学时发现其性倾向,2005年认识同为香港居民的外籍伴侣Scott Paul Adams,两人于前年订婚,去年4月于新西兰注册结婚。他于今年10月获批法援,由代表律师及资深大律师区启贤代表入禀,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税务局局长被列作答辩人。
入禀状指梁结婚后回港,就其婚姻状况通知公务员事务局,惟局方回复指本港《婚姻条例》的定义是一男一女,其同性婚姻不符合定义,故不能享有相关的福利,此决定与政府的《消除性倾向歧视的僱佣实务守则》没有牴触。公务员事务局又提到其决定,是基于社会道德价值、家庭伦理及审慎分配公共资源的需要等。
其后梁于网上报税时,发现自己未能填写同性的已婚状况,于是去信查询,税务局回复指《税务条例》所指的婚姻是指一夫一妻,同性伴侣未能符合夫妻或配偶定义,故会将他当成单身人士计算其税项。
曾向申诉专员平机会求助遭拒
梁分别于去年12月及今年3月起,向申诉专员公署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求助,惟申请先后被拒绝,平机会更指性倾向歧视非现存法律管辖范围,而其个案亦非性别歧视,故拒绝受理。
梁指政府一直接受于海外注册的婚姻,政府应像对待异性婚姻者般,平等地对待他及其配偶。他现要求法庭确认他与伴侣的同性婚姻效力,他及其伴侣可享有一般公务员配偶的福利,并可以配偶身份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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